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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安酒后肇事谈从方便之门开出的失控车
2011-10-31 09:30   作者:北京晨报 佟彤

  日前,河南省汝南县一公安干警酒后驾驶警车,在县汽车站附近车辆失控,将路边2根照明电线杆撞倒,致4人当场死亡、4人受伤,其中1人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经查,肇事车辆为汝南县公安局梁祝镇派出所公务用车,肇事者为该派出所民警。目前,汝南县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调查办理该案,已将涉嫌犯罪的民警刑事拘留,并将依法严厉追究。

  警察喝酒后开警车撞人,任何人都能想到“知法犯法”,估计这个肇事警察本人,平时肯定参与过对酒后驾车的检查,对目前酒后驾车惩处的法规严肃性不可能不知道,之所以敢“知法犯法”,不是因为不知,而是因为他更加知道,在法规的落实过程中,自己的特殊身份和职位能帮助自己躲过去,具体地说,就算遇到了对酒后驾车的巡查,巡查的警察估计不会对自己的同行严加惩治,肯定会放行过去,这种“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便利”就给了执法者自我放松的空间,他甚至可以比担心被警察抓住的普通人多喝几杯。另一问题是,对车辆的酒后检查,可能对警车也一视同仁吗?想必也不会。按理说,警车出行都是执行公务,这也许就成了酒后驾驶者的“保护伞”……在这起警察酒后驾车伤人案件中,很难说仅仅是肇事者个人的责任,那些他身边的,乃至对他慷慨放行,大开方便之门的同事,同样责任难逃。

  像这样“知法犯法”的案件并不罕见,比如曾经报道的银行职员贪污巨款,教师猥亵学生,法官庇护自己的熟人等,他们比普通百姓都更清楚法律法规,之所以敢如此妄为地知法犯法,无非是因为自己与权力、与法规乃至与法规的执行者比其他人要近得多,他们更清楚法律法规的空子,更清楚哪些人为因素能左右法规,甚至带来巨大的腐蚀效果,这些都是他们在事发之前,给自己开“方便之门”时的底气。和被绳之以法的“知法犯法者”相比,我相信,肯定还有很多命大的、运气好的犯法者逍遥法外。包括这次警察酒后肇事,在悲剧发生之前,这位肇事者曾经有多少次平安无事,无人察觉的酒后驾驶?想必不是初犯吧,这样的悲剧不过是早一天晚一天发生而已。

  对“知法犯法”者是要严惩的,但再严的惩罚也难以扭转悲剧的后果,在严肃法规的同时,更需要对知法或者执法者加强的是,以严格监督的方式,关上他们擅自开在法规边上的“方便之门”,因为从这扇门冲出去的“失控车”,对普通人有更大的杀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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