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透露,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全国各地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判机关多次强调追究醉驾者刑事责任应慎重的当下,“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的表态,似乎给人一种“唱反调”的感觉,有网络甚至用了“公安‘叫板’法院”表述。
这是一种误读。
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承担不同的诉讼职能,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法律理解不甚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通过沟通取得共识,固然可以更好地实现相互配合,但暂时的不一致,未必不是实现相互制约的方式,也有利于双方在对法律更深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这种认识上的不一致,不应理解为谁跟谁“唱反调”。
“醉驾一律刑事立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必然结论;醉驾并非都要定罪,则是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逻辑结果。警方和审判机关孰是孰非,我一时难以判定。双方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差异,根本原因或在于它们在诉讼中地位、承担的角色不同: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关口,就要给一个人罪与非罪“盖棺定论”,当然需要慎重;而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即使有些偏差,也有之后的起诉、审判环节把关。如果在这个关口警方就把很多案件“过滤”掉,起诉、审判,都将无从谈起,一些本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将可能逃脱法律制裁。
考虑到醉驾现实,考虑到围绕醉驾定罪的争论,审判环节“口子”是该大点还是小点,我说不好,但立案环节“口子”大点,却是必要的。报道说,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这样的结果和人们的期望尚有不小差距,但和以前相比,毕竟有了不小进步。其中,“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的“高压线”,功不可没。醉驾治理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高压线”的坚守程度。
这样说,不意味着我认为所有案子都需要定罪。我想说的是,在哪些情况不需要治罪尚不明晰的现实下,如果有些案子确实不需要定罪,那么,把不定罪的权力留给法院,就是理性的选择。
或许有人会说:“侦查、起诉费了很大劲儿,最后法院不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不是做了‘无用功’吗?”或许还会有人说:“一个本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如果从起点就将案件‘掐死’,岂不更好?”这些说法都有道理,但这是法治的理想状态。在对某一种犯罪是否一律治罪尚存争议的现实下,为了打击犯罪,社会和公民承受一些小的代价,就是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