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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潜规则 “高保低赔”应当尽早废除
2011-4-1 11:33   作者:消费质量报

  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央视记者对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这些保险公司都在这样执行,“高保低赔”已经成为潜规则。而在中国保监会文件批复的基本条款样本中,保险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完全一致。

  说来惭愧,作为一名近十年的资深车主和投保人,我从来没有研究过车险合同,但每年办理车险的时候我都纳闷:车越来越旧了,保险金额为什么不见降低呢?现在,我终于知道了答案。

  财产保险当然应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基准,车辆的价值每年都要折旧,车险的保额当然也应该跟着打折,这本来是理所当然的事儿。如果保险公司非要一直按照新车的价值办理,那在理赔的时候至少也应该按照新车的价值来办,这样才是对等的———岂有按新车收钱按旧车理赔的道理?但中国的保险公司竟然一直都是这么干的!

  报道称这已经成了“潜规则”,这种说法其实很不贴切,因为“潜规则”都是不成文的,而“高保低赔”却是白纸黑字地写在保险合同中,这就是说这种“霸王条款”是地地道道的“明规则”。

  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无可非议。但,中国的保险公司大都是国有(控股)的,岂能唯利是图?不过,板子也不应只打在保险公司的屁股上,而承担主要责任的应该是中国保监会———我实在无法理解,作为政府授权的监管机构,保监会怎么能把如此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作为基本的“样本”?

  从名称中就可以看出,保监会是监督管理保险行业的机构。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保监会的主要职责。也就是说,保监会既是保险企业的保监会,更是被保险人的保监会。当保险企业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时候,保监会应该予以制止和处罚。然而,中国保监会不仅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反而把显失公平的条款作为统一的行业规则———莫非,保监会成了保险企业的“保护伞”?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中国保监会如果还讲点儿公平正义,就应该尽早废除“高保低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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