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张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宣布从本月开始,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主体,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2%增值税。
新政实施半月,记者走访了惠州市区多个二手车市场了解到,大多二手车经营者对新政并不知晓,因此,在实际经营交易活动中并未执行。
现状:二手车经营公司避税是常态
据了解,目前二手车的买卖经营在市场上分为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经营公司,即从事二手车的购买和销售工作,他们先从卖家手中收购旧车过户到公司或个人名下然后再高价销售给买家,实现第二次过户;另一种为经纪公司,等同于建立一个代售平台的中介,只负责撮合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由卖家一次性过户给买家,从中收取中介费。
对此,根据国税总局出台的新政,经营公司销售过程中就产生了增值,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主体;而后者则不在征收范围内。
“我们都没听说有这样(新政)的规定,也没这么操作过。”记者走访过多家二手车经营公司了解到,大多数公司都对“二手车增值税”本月实施的消息不知情。
在惠州从事二手车近5年的罗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惠州市场的二手车商取得经销资质后,在收车时与卖方签订收购合同,但事实上大部分车辆不会过户到车商个人或企业名下,而是由新车主买下车辆后,直接和卖方交易过户。
“其实,现在经营公司的做法和经纪公司的基本相同,打比方说,我们卖一辆二手车预计能赚1000元,我就收1000元的中介费,只要充当中介作用撮合双方完成交易就行了,这样就规避了增值税。”罗先生说,经营公司完成了买与卖的销售行为,但实际上,车辆过户仅存在新旧两名车主之间,经营公司躲过了征税,而他们所赚取的钱,则成为了“中介费”,所需缴纳的则仍是过户费,即开发票办理过户。而公司也通过提高中介费的形式赚回了销售差价。
记者也在市区一家二手车经营公司内看到,多位销售人员名片上印的都是“经纪人”,车主出售车辆时都是依靠经纪人完成,而这些“经纪人”也向记者坦言,与“经纪人”交易是不用交二手车增值税的,如果和经营公司交易就要缴纳。
问题:新政或将导致生意更难做
“如果征收增值税后,每辆二手车交易所增加的成本该由谁来承担?二手公司?卖主还是买主?我想谁都不愿意。”一位在近期计划购买一辆二手车的市民黄先生表示,以一辆收购价为10万元的轿车为例,如车商收车后再以13万元出售,便产生了3万元的差价,增值税为“3万×2%”,即600元,这部分钱由谁出的问题让人感到很纠结。
市区某二手经营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进入今年七月传统淡季以来,二手车市场一片“宁静”,3年以上的二手车很难出手,而准新车又必须和新车拼价格,销售利润大大降低,如今二手车增值税新政实施,不仅使整个二手车交易链条上的税费增加,也更加剧了市场观望情绪,要是把这一成本转嫁到买卖双方身上,那么,生意就会更加难做。
同时,对于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过户费,国家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如征收了增值税的话,经营公司交纳给有形市场的过户费是否也应有所下调,以平衡二手车商户所增加的成本。
不过,也有部分二手车商向记者坦言,即便按新政缴纳增值税,对于车商也不会增加成本或削减利润,因为之前大部分业务都是只收中介费,增加的只是新旧车主的交易费用,至于是哪一方承担,就要依据市场的惯例和买卖协商的情况而定。
此外,新政中还规定,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受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等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外,其他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对此,业界普遍认为,如果新政得以真正实施,对市场的规范以及商家的合法经营是一种保护。避免二次过户以避税隐藏着一个很大的风险,即车商向原车主支付全款费用后,并没有取得车辆所有权,这样有的卖家则钻空子把车又销售给其他的经营公司。如果车辆涉及法律或经济纠纷被政府部门冻结扣押,车行将会“车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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