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汽车备胎纠纷案和解收场
50多万元买了一辆宝马,不料原厂配置的备用轮胎竟比原胎窄了一半左右。车主与销售商多次协商未果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国内首例汽车备胎纠纷案。 2006年12月,李某在中山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宝马523Li。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原厂配置的备用轮胎比原胎窄,结构、花纹也与原胎不一致,且备胎的时速仅限80公里。
李先生说,如果购车时销售人员向他介绍备胎的实情,他肯定不会选择购买此系列的车。他委托律师将销售商及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车并赔偿车款及相关损失58万元。
在法庭上,双方就本案的案由系侵权之诉或合同之诉、涉讼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备胎尺寸与原胎不一致是否构成危险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多次向当事人分析本案的争议事实,明释法理,阐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风险、案件的社会效益,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原告李某随后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被告公司承诺以后销售服务将更加人性化。
律师视点:强制性标准出台前厂商要自律
律师认为,我国没有制定备用胎强制标准,甚至没有行业标准,这才是目前汽车备用胎标准不一的根源。如果有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汽车厂家就必须遵守,消费者安全驾驶汽车的要求才能实现。律师还认为,在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台前,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应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召回,并切实履行“特别提示义务”,如果确实存在备用胎与原胎不一致的,应该向消费者特别提示;行业主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加强监管,举行《汽车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的听证会,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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