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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强险“双挂钩”惹争议 险企处罚权成焦点
http://www.cnnauto.com  2007-7-23 09:20   作者:中国经济周刊 张俊才

    近日,交强险引发的波澜越来越大,几乎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股风潮。在上海这一被称为“条件成熟"的城市,交强险新规的出台依然引发了火花。

  7月3日,上海市保监局宣布,在上海市范围内继续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违章记录“双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

  而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双挂钩”的交强险,因为“诸多不适”,从今年7月1日起已“收缩”为交强险费率仅与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的“单挂钩”。

  与牌照拍卖并存的上海版“双挂钩”交强险,在一片质疑声中独自前行,引发了多方面关联反应。

  “上海套路”面临抵制压力

  “现实条件限制,中国保监会与公安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只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7月4日,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但是,中国保监会和公安部没有搞‘一刀切’。已经实践了3年,积累相当经验的上海地区,继续实行‘双挂钩’制度,以期在全国推广。”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按保监会公布的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办法。这就是上海交强险‘套路’。”这位人士说。

  他提供的数据显示,从上海推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的3年实践看,约有44%的投保人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有40%的投保人3年以上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假如我们在执行国家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时,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挂钩,就会有相当多的投保人不能继续享受费率下浮带来的实惠。”他补充。

  而一保险业内人士则表示,“上海保监会公布的3年实践统计显示,56%和60%的投保人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发生交通违章。大部分车主的费率都上浮是必然的;投保人能获得多少实惠,交通状况能有多大改善,需要时间检验和进一步调查。”

  这位保险业内人士分析,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还是淡薄,大部分车主都有违章记录,一旦将保费与交通违章挂钩,将会出现“奖少罚多”的局面,而交强险因为年轻,在过去的一年里,早就因为“暴利”、“无责赔偿”、“信息不透明”等争议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如果此时再不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一味按照原来草案实施,无疑会为交强险增加更大的压力。

  险企“处罚权”成众矢之的

  上海保险同业公会日前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引人关注。该报告指出,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政府有关部门运用保险机制,每年拿出近1亿元奖励交通记录良好且无理赔记录的投保人。

  不过,很多人质疑,“双挂钩”的巨额“业务”,其执行主体又是谁呢?

  “停车违章、闯红灯等,违反的是交通法规,理应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应该都由相应的监管部门来进行惩处,作为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有什么资格来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分析人士尖锐指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上涨保费可以说是在变相行使处罚权。”

  “回顾交强险颁布以来的种种争论,主要争论依然集中在有关费率浮动,关于‘不赢不亏’的利益分配,”7月7日,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陈峰律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交强险作为我国目前商业体系中唯一一个强制性要求投保的项目,受到多方关注是很正常的现象。交强险目前尚处于‘襁褓’期,与国外拥有成熟的‘汽车文明’的众多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体制、监督与操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样‘险企’操作的空间十分巨大。”

  而上海恒量保险分估有限公司张秦总经理则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在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以及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机动车发展情况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远比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或者直接采用有效地多。“在这一点上,上海的‘双挂钩’制度是一个值得尝试的举措。不过双挂钩制度到底能否确定由投保人、行人、保险公司三点确定的平面上到底盈利在哪方,还要看具体的数据显示和未来几年的发展,目前很难下定论。”

  技术“空白地段”

  专家表示,交强险的进一步完善需要信息共享机制。业内人士分析,“双挂钩”操作的根本是在于要建立一个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也就是交警部门的信息能否与保险公司信息共享,这个直接关系到浮动费率实施中的公平问题,也直接涉及到广大车主心心念念的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国务院《条例》第九条规定,保监会、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交强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共享机制。

  而目前,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联合信息平台也正在积极建设中。《条例》没有把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挂钩的内容,主要原因是充分考虑了联合信息平台尚不成熟的实际情况。

  同时,保险专家指出,交强险费率的厘定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有关,但与交通违法行为无关。上海保监局坚持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浮动费率挂钩“显然不符合交强险费率厘定标准”。

  业内人士分析说,事实上,交强险的费率厘定过程就是对被保险人的潜在损失进行预测的过程。预测所依据的信息越多,结果会越准确。“厘定标准”也相当复杂,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预测被保险人潜在损失的重要信息,目前看,双挂钩的技术空白依然很大。

  执法“重复”

  “交强险这样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会有助于交强险向更良性的轨道发展,现在争议之所以很多,也因为缺少法律依据。”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所以保监会的草案中所使用的方法会导致重复性惩罚或不合理的奖励。上海目前使用的费率浮动办法虽然避免了保监会草案中所存在的类似问题,但由于事故调整系数和交通违法调整系数是孤立确定的,没有考虑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仍然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

  “根据上海目前的费率浮动办法,如果投保人在上年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费率要下浮,同时,如果该投保人在上年发生了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要上浮。这就意味着该办法对投保人的风险判断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因为投保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将其判定为低风险,应该下浮费率,另一方面又因为投保人发生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其判定为高风险,应该上浮费率,自相矛盾。”他表示,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高度相关的,因此在确定它们的浮动比率时不能孤立进行。换言之,只有当投保人既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才能下浮费率,而当投保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或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都应该上浮费率。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自相矛盾的结果。

  “如果仅仅强调费率浮动的目标是为了促进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那么根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费率进行浮动就会涉嫌重复执法,因为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为什么还要通过提高保费的方式进行二次处罚呢?”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志宏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如果说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太轻,还不足以唤醒驾驶人的安全意识,为何不直接提高处罚标准呢?更何况通过费率浮动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极不公平的。试想两个驾驶人都因为闯了一次红灯而将其费率上浮10%,如果这两个驾驶人的基础保费相差悬殊,10%的费率上浮所对应的保费增长也会很不相同,这种处罚公平吗?”

  保险实际价值“缩水”

  “现行的费率浮动办法仅仅根据投保人在过去一年的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费率上浮,这从精算学的角度看,浮动结果缺乏可信度,因为一个投保人在过去一年的经验数据实在太少。”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精算学教授孟生旺指出,“另一方面,这种浮动会使得某些投保人的保费很不稳定,破坏了保险的实际价值。众所周知,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价值在于通过支付确定的保险费而把不确定的潜在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波动过于剧烈,保险的实际价值就会受到损害。”

  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鉴于国际经验,在对投保人的费率进行调整时,最好使用其过去五年的损失经验,这样的浮动结果不仅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而且可以避免费率的剧烈波动。

  “对于保监会此次新费率计算的出台,我们还是很意外的,能够把我们关注的问题在条例上做调整,我感到很高兴。其实我们也是能够理解国家的政策的,只要问题说清楚了,我们还是会积极履行义务,遵守有关规定的。”一位出租车司机很肯定地这样告诉记者。

  对于大部分驾驶员来说,在交强险出台的一年多来,太多负面消息让他们对这个规定有过抵触和不解,一年多来围绕在交强险周围的纷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众多驾车族对于条例态度的风向标。新费率浮动方案的实施,给了这些驾车族一个明确的态度。毕竟,对于保监会和投保人,两者本就没有利益纠纷。

  资料“双挂钩”怎么挂?

  根据现行办法,交强险全国办法保费最大上浮幅度30%,最大下浮幅度30%。上海新办法中,保费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其计算公式是:实际保费=基准保费×(1+事故调整系数+交通违法调整系数)。

  “按照上海市交强险办法,驾驶人上一年度仅仅发生了一次责任事故,则其费率不浮动;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发生了两次甚至更多的有责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费率;如果驾驶人还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则要上浮30%的费率。”7月3日,上海大华汽车服务公司董事长吴桂明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

  7月2日,上海市保监局称,对于上浮的计算,主要以有责任事故的次数作为计算因子,取消了原办法中以赔款金额也作为计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责死亡事故。同时改变了原办法中因子累加的办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

  “虽然驾驶人在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的同时,还发生了两次以上的有责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费率,而不是4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依然与原办法一样。每一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就给予10%的无赔款优待,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上海保监局。

  而关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制度则是继续沿用了上海现行的做法。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如果发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费率上浮15%;如果发生了一次公安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闯红灯、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逆行、超速、超载、安全装置不达标七类,就要按规定计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间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过7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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