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本田公司诉重庆力帆公司商标侵权案判决后,围绕这两家中日摩托车企业的另一起专利案也终于有了结果。昨天,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力帆公司生产并销售、被告文安公司销售的“力帆LF100T”型摩托车构成对原告日本本田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力帆公司赔偿日本本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中日摩托车企业在知识产权上的多有争议。此案,日本本田公司提起的主要是专利侵权。原告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提出,力帆公司制造并销售、文安公司销售的“力帆LF100T”型摩托车构成对原告专利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日本本田公司50万元。
对此力帆公司辩称,文安公司销售的摩托车并非力帆公司生产,力帆公司制造的“力帆LF100T”摩托车与原告指控侵权的摩托车的外观设计不同,并不侵犯原告专利权,且力帆公司早已停止生产,也无获利。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文安公司始终未向法院作任何应诉答辩。
据悉自2003年以来,日本本田公司依据其享有的摩托车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多次向力帆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力帆公司曾就涉案的ZL96305242.X专利向我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并获支持。后日本本田公司对此不服,向北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高院于去年9月作出认定日本本田享有该专利权的终审判决。
对于这起错综复杂的专利纠纷,上海市二中院在审理后给出认定结论,认为被告力帆公司所给出的与文安公司没有直接业务往来以及市场上存在假冒力帆摩托车的答辩理由,不足以否认文安公司销售的涉案摩托车并非力帆公司制造、销售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经将原告指控侵权的摩托车外观和原告获专利授权时备案的专利产品图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从各个设计要素综合体现出的整体设计和效果相似,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生产、销售的这款摩托车属于侵权产品,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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