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并正式实施;同年12月30日,更令消费者期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正式开始向外界征集意见,这两项举措对于快速发展的国内车市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有了这两把利器,消费者的维权之路才能走得更通畅。
召回 尚处于“磨合阶段”
对于质量上有缺陷的汽车产品实施召回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在将一款新车推向市场前汽车生产企业往往会对其进行各种严格测试,样车路试更是动辄上百万公里。但由于一部汽车上有上万个的零部件,汽车厂家难以做到杜绝一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一些问题在消费者实际使用中过程中可能被发现。主动对有缺陷的车型进行召回能够使汽车生产企业提升车型质量、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并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有利的地位。不过,实施两年多时间以来,无论是汽车厂家还是消费者都尚且处于“磨合”状态。
在国家质检总局的召回网站上有着大量的汽车故障投诉,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来看,他们不明白的是:究竟哪种类型的故障厂家才应该召回?而汽车生产企业对于召回一词也是高度敏感,从200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数十起召回来看,有一些是确实解决了汽车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厂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与物力。比如长安福特在全国范围内召回福克斯更换燃油泵,知情人透露长安福特为此投入的资金高达6000万元以上;然而,也有部分汽车生产企业借召回之名行炒作之实,一些其实无关痛痒的质量问题也堂而皇之开始“召回”。另一方面,由于顾忌召回可能影响到企业品牌形象,厂家对于哪些类型故障应该召回也是考虑再三。
三包 还要等多久?
比较起大面积的汽车召回,能够保护个体消费者权益的汽车“三包”则一直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召回”和“三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汽车召回面对的是带有普遍性的质量缺陷,而“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由于个体消费者可能遇到的问题极为复杂,以至于“三包”法规自征求意见结束后至今依然没有正式公布。不过,由于国内的汽车市场发展时间较短,消费者也必须了解仅靠一纸“三包”法规就能解决所有问题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已经公布的《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明确了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三包责任)。在“谁销售谁负责”的总原则下,对修、换、退三种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草案》中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为两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三包草案中的种种规定都说到了消费者心坎上,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三包草案第六章《免责规定》中所规定的“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以及“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如何鉴定已经成为业内争论的焦点。
尽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比起此前消费者只能想到以“老牛拉车”以及当街砸大奔的时代已经是不可同日而语。通过召回与汽车三包,消费者们的话语权已经得到增强,与汽车生产企业的博弈也进入到新的阶段。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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