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4月1日正式实施。6月,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采访。
问:有人担心,实施汽车品牌销售要求汽车都进入4S店进行销售,且一家经销商只能经销一个品牌的汽车,这是否会限制汽车平价超市、汽车交易市场等经营业态的发展,从而不利于多样化经营目标的实现?
答:首先,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经营者只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
并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该品牌汽车。“办法”并没有限定经营业态。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其次,品牌销售不仅是4S店(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的模式,在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模式由企业自己决定。因此,
实施汽车品牌销售与发展多种经营业态并不矛盾,不存在限制发展多样化经营业态的问题。
问:同一品牌的范围如何界定,上海大众与一汽大众或者进口宝马与国产宝马是否视为同一品牌?
答:品牌销售授权的立意是汽车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负责,其授权应当符合谁生产的汽车谁授权的原则。因此,同一品牌的范围由汽车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品牌的名称、范围均应事先以备案的形式确定,即在申报和确认其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之前,须将授权销售的汽车品牌名称、数量等材料报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问:“办法”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同一汽车品牌是否允许设立一家以上的汽车总经销商?
答:“办法”规定,同一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即汽车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牌汽车一般由一家境内总经销商负责代理。其出发点是为了便于实现汽车质量责任追溯,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除非情况特殊,具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允许超过一家。
问:“办法”实施后,汽车生产企业还可以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吗?
答:从保护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利益出发,“办法”规定,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但并未笼统限制其直销汽车。因此,“办法”的实施对汽车生产厂家直销汽车不会有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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