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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责 保险公司照赔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3月1日 10:00        
         事故无责车主在与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通常会得到这样的回答,“您没有责任,我们不能赔您的损失。您该找对方保险公司去索赔。”这似乎已成了行内默认的规则。面对这样的情况,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说“不!”
经典案例
    今年6月份,家住北京的李先生在晚上开车回家途中正常行驶时,被一辆随意并线的桑塔纳车撞到,造成自己受轻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血液测试,对方司机张某当时属酒后驾车。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司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先生修车、住院,自己垫付了近两万元。按照目前的规定,到保险公司索赔遵循的是过错赔偿原则。也就是说投保人依法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转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根据这个原则,对于无事故责任一方的车主,就不能得到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
    李先生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由于他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对方司机张某也以各种理由不给李先生赔偿。
判决结果
    李先生向法院起诉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为李先生出具了“执行裁定中止书”,拿着中止书和相关票据,李先生到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在跟保险公司签订“权益转让书”后,保险公司赔偿了李先生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则将以车主或保险公司的名义向事故的另一方追偿。
业内提醒
    保险法中有一个“代位求偿”的原则。“代位求偿”的规定自保险法出台之时就有,可保险公司和理赔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客户讲清楚。因此,无责司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现象其实是一个误解。
  所谓“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它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个规定,即使是无责司机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可以再向事故的另一方追讨赔偿。
  
  律师视点      上海市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许宝华律师:
     
本案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处理,所涉及的法条主要有: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本案中李先生的一次普通交通事故,实际上涉及四方当事人。其中,李先生与其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以上条款已有明确规定。李先生的损失从其保险人处就可以得到补偿,从而使李先生避免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风险。保险法这样规定使“保险”的宗旨得以实现,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公平。
     
本律师提示:其一,被保险人的这一权利不一定先经过司法程序,他可以直接向保险人主张。其二,至于保险人在其保险金范围内是否能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则要区分赔付的保险金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损失,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在保险人赔偿后是没有追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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