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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受损 物业有责赔偿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3月1日 15:11        


  车主将车停在小区停车场,缴纳了管理费用。如若车子无故丢失或者被划伤,当车主找物业交涉时,物业公司一般会借口收取的费用不过是出租停车位所得,并没有保管责任。这期的经典案例就是对这样的借口说“不”。

>>>经典案例
  车停小区多处划伤
   2002年11月,张女士购买了北京西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 同时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停车协议》。协议规定,由物业公司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后物业公司为张女士开具了名为“停车费”的发票。
   2003年6月3日,张女士的车子在停车场被多处划伤,后张女士将车开到维修厂修理,划痕修理费为6453元。
   张女士认为,与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签订了《机动车停车协议》,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方未履行好相应职责,应承担修理费。但物业则以收费只针对车位而言,不针对车辆安全为由拒绝赔偿。
   因此,张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修理费6453元及诉讼费。
  
>>>判决结果
  物业公司承担赔偿
   法院认为,当事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车辆受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以物品保管为目的,合同标的指向保管行为,即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修理费6453元。
>>>判决依据
  合同性质为有偿保管关系
  本案的判决存在一个焦点,即双方的合同是租赁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如是租赁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当物业公司将停车场交付张女士,视为其已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中的义务。至于车辆丢失或者划伤则应是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和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小区的空地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其使用权应属于所有业主,物业公司并非场地的权利人,也没有得到业主的授权,无权出租场地,更无权从中获益。由此可见,物业公司收取的不可能是租赁费,也就排除了双方形成租赁合同的可能。
   综上,本案合同的性质为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车辆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停车协议》:保管不善造成乙方车辆丢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有责赔偿。
  
  律师观点:上海市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    许宝华律师
  保管不善 应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的物业公司是基于与“业主”的合同对房产进行管理,其对小区内的产业不再行使“房产所有者”的权利,不可能向“业主”张女士出租停车位。物业公司的权利只能是提供保管服务。
   所以,物业公司与业主张女士之间的《机动车停车协议》是有偿保管合同;业主张女士向物业公司缴费并取得“停车费”发票,说明该保管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机动车停车协议》,物业公司基于合同收取了“停车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其未尽法律和合同规定的妥善保管之义务时,就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此案例所依据的判决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并有效,但是各地方的审理过程各有不同。因此,律师提醒消费者,此案可以作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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