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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取加急费属违法莫轻信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2月28日 14:51        

    买车收取加急费的现象在销售市场上屡见不鲜。为了能够拥有心仪的热销车型,消费者虽要多付钱却也无可奈何。然而,经销商在统一售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是否合理呢?

【 经典案例 】
 2003年5月,杭州消费者李某从某汽车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时,该车全国统一零售价为37.9万元,但该专卖店销售经理以装修费、运输费、加急费等名义,向他额外收取了1.5万元。李某当即与厂家进行核实,厂家明确表示,除统一零售价外,厂家规定经销商不能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为此,李某与专卖店销售经理进行交涉。对方表示,可以给其补偿车载电话等部分装饰项目,但不能退还费用,否则就不提供车辆,同时还要扣留消费者已经交纳的1万元订金。迫于无奈,李某只得在37.9万元的基础上,额外交纳了1.5万元的购车费用。
 
2003年12月,李某向该市工商局、消协投诉,要求专卖店退还额外收取的加急费。

【调解结果】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专卖店取得联系,并为双方主持了调解。对于额外收取费用的事实,双方不存在异议,但专卖店对于多收费用的用途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经过两次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除专卖店提供的车载电话等实际装饰所需费用以外,退还消费者多收的加急费共计9600元。

【消费警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己选择商品品牌或服务方式,自己决定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销商利用购车者急于买到车的心理,以装修费、运输费等名义多收费的做法,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汽车专卖店价外加价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可坚决予以抵制。
  
 消费者在交纳任何费用后,应该要求经销商在收据或发票上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之后的纠纷保留相关证据。

【专家解析】
加价车打的是新车上市和批量供应的时间差。一辆紧俏车,在专卖店里只能排队预订,少则一个月,多则半年。经销商把收到的预订数量上报厂家,车到之后,先不发给客户,而是转到交易市场加价出售。这样,一辆车除了能从厂家处得到销售返利,还可以在市场上得到额外利润。
   
加价多出现在新上市的车型上。对此,专家提醒,并不是所有新上市的车型都代表最先进技术和最突出功能的。相反,刚刚上市的新车没有经过市场考验,能否适应中国的油品和路况还有待考量。专家建议,可以考虑买那些已经上市两三年、保有量大、口碑很好的老车型。既不受加价之扰,质量也有保证。
   
专家认为,车市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价现象不会持续太久。所以,消费者要量力而行,谨慎理性地做出选择,不要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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