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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保险须明示免责条款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3月1日 16:59        

目前,保险公司为开拓车险业务,往往委托汽车销售公司为客户代办车险。但由于车商以售车为主,并不关注投保的一些必要程序,故屡屡引发车主出险后与保险公司的纠纷。
    
经典案例:驾龄未满一年出险拒赔
   
2005年1月,谢先生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业务员季先生代谢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买车后不久,谢先生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车辆损坏严重,为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拖车费等财产损失53840元。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驾龄未满一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拒赔,且双方协商未果,谢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纠纷缘由:代办人未告知免责条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季先生作为保险业务手续经办人,不但没有要求谢先生填写投保单,更没有向谢先生告知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并作出重要提示。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依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除了在保单上用醒目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向投保人阐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由于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谢先生尽到明确的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就不能对谢某发生效力。

据此,法院作出由保险公司赔偿谢先生人民币53840元的一审判决。
   
    
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      许宝华律师:
 
该案主要是关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保险人所应履行的重要告知义务,其应向投保人详细阐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具体的法律后果等等。投保人享有知情权,也拥有与保险人就具体条款平等协商的权利。
 
谢先生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轿车后,即由销售公司的业务员代谢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务员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没有要求谢先生填写保险单,更没有向谢先生提示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内容。
   
类似这样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故即使是代办保险,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事先对保险合同做详尽的了解,以免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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