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页| 新闻| 车型| 卖场| 劲爆地带| 实用| 中国| 日韩| 欧洲| 美洲| 国内新车| 国际新车| 试车| 维权| 全景看车| 美女| 人物| 旧版|
遭遇问题车 消费者有权提出索赔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2月28日 14:42        

当前,汽车消费已成为新的消费纠纷热点问题。从这期开始,我们将特别搜集和整理汽车行业的经典消费投诉案例及现象,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客观、公正的回顾和总结,希望能在汽车消费方面给消费者多一些理性的认识和帮助。

案例回顾
新车3个月维修21次
   
消费者张某于2001年5月8日在杭州某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家用旅行车,5月30日起车辆便出现故障,在随后的近三个月时间里,该车进维修站的次数多达21次,同时,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内,车辆已先后调换了发动机、电瓶、电脑板、启动马达等部件各2次,收音机、继电器、雨刮器、传感器等其他零部件也重复多次调换。但在这样频繁修理和更换部件的情况下,车辆仍不能正常使用。
   
面对如此频繁的故障,消费者对车辆的质量产生怀疑。张某找到公司,要求给予退货,并赔偿误工等损失,但商家不同意。于是,张某投诉到该市消费者协会,在调解中,商家提出先对车辆进行鉴定,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可此后,商家因检测费高等原因,一直没有向有关检测部门提出鉴定要求(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检测费用应由经营者先行垫付)。
   
该市消协于2001年8月24日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消协在调解中指出,依据国家“三包”规定,商品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或者更换;《消法》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厂家或商家提出索赔要求。结果,商家同意退货,但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接受,表示只能给予少部分的补偿。而消费者要求除退车外,商家应承担由于此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由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01年8月28日,双方第三次调解达成协议,汽车公司同意退还该车车款人民币6万余元,同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1.5万元。

【 纠纷焦点 】
从车主张某的角度来说,购买仅三个月的新车就出现如此多的故障,尽管尝试着去克服,但结果仍不理想,这期间无论精力、财力都投入不少,要求经销商退货及进行精神赔偿。从经销商的角度出发,售出的汽车一般不予退货,至于精神赔偿就更被视为无理要求。
此案例的纠纷聚焦在是否可退车及进行精神赔偿上。

【 消费警示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8条: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具体到上海地区,在国家级的汽车“三包”政策出台之前,检测费用应暂由消费者先行垫付;在交涉过程中,消费者还应保全相关的维修记录(包括清单、费用)及交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电话费)等的发票,以备索赔。

【 友情提醒 】
 在遭遇问题新车的时候,一定要懂得收集相关证据(维修记录、交涉问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向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检测,维护自己的权益。

 


东方网、CN汽车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