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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异地维修 保险获全赔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3月1日 11:01        
  经典案例
   
 2004年6月,楼先生驾驶宝马在诸暨市行驶,倒车时造成了交通事故。楼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通报了情况。保险公司表示由于事故发生地没有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法到场,要求楼先生直接在当地修理后回沪办理理赔。诸暨市交巡警大队随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维修费用共计1.2万余元,评估费400元。次日,该市一修理厂对宝马车进行了维修。之后,楼先生手持保险合同准备理赔,保险公司却声称事故发生后,考虑到宝马车维修只有上海和杭州才有配件,公司曾要求楼先生将车辆运回上海修理,但楼先生却私自在当地修理,导致损失扩大。根据楼先生在事故后发给保险公司的车辆照片看,保险公司确认车辆损失只有2369.50元。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两个月后,楼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车主与保险公司的纠纷经常产生于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会列出较多条款为由拒赔,此时车主要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留好相关证据是必须的。
  
  
 判决结果:车主获全额赔偿
    
楼先生提交了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以及车辆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理赔依据。另外,还提供了修理厂出具的证明材料:“该事故车辆修复前,应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协助用数码相机拍出损坏部位照片,并发到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内。”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也向法院提供了宝马车特约维修商宝信公司的估价单,根据受损车辆的照片,宝信公司估价确认该车的维修各类费用合计为3765.75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宝信公司估价单是依据受损车辆照片而来,并非现场查勘。而楼先生提交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是由权威机构做出,其证据效力优于宝信公司的估价单。而楼先生提交的相关理赔材料非常齐全,保险公司应当据此进行理赔。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楼先生保险金。  
  
 借鉴之处:搜集保存有利证据
      楼先生得以最终获全额赔偿,是因为他保留了完整的证明材料,甚至出具了修理厂的材料以证明保险公司同意他在异地修理,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一面之词。而就车辆保险而言,消费者在投保时务必更关注保险条款细则,对不太明白或者界定模糊的条款要询问仔细,以防在事后的理赔过程中对条款的理解有所出入。消费者掌握一些必须的保险知识,未雨绸缪以防止纠纷的产生很重要。但是在发生分歧之后,也要注意保留证据以使自己在维权时占据有利位置。
  
律师视点: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许宝华律师:直接证据优于间接证据
    
本案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关于诉讼法中证据的认定.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它是深入研究运用证据的一种科学方法。按照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宝信公司评估单是依据受损车辆照片而来的,并非是现场勘查的结果,这属于间接证据。而原告楼先生提供的修理厂出具的证据材料是属于直接证据,在证据的效力上要优于间接证据,所以,最后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根据楼先生提供的理赔材料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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