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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屡次维修只保修够吗?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5月31日 17:25        作者:汽车007周报 杜建华

   不少新车,或者是尚在保修期内的车子,屡次出现同样故障却长期得不到排除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屡次维修造成的消费者误工甚至精力上的损失,经销商该不该承担呢?
经典案例
新车屡进维修厂
    2006年1月16日,东阳的许先生在义乌汽车城内一家4S店,买了一辆售价13.8万元的汽车。考虑到第一次买车,许先生特意请了一位在汽车维修厂工作了10多年的朋友陪同前往提车。提车时,许先生试了一下车,发现方向盘在转动到临近最大转向角时,会发出“咯咯”的异响。当时,许先生就这一情况咨询了售车小姐。售车小姐在向维修部的技术人员请教后,告诉许先生说这是正常现象。
    但车子开回家后,困扰他的异响问题越来越严重。2月6日,许先生把车子开到了4S店,要求经销商能把异响的毛病彻底解决掉。但该公司的维修人员竟告诉消费者,车子总归是有毛病的。至于转向系统为何发出异响,维修人员一时也回答不上来,都说没碰到这种毛病。许先生于是要求维修人员向厂家咨询,可没有任何结果。在查不出问题的情况下,许先生只得先把车子开回家。
    但之后几天,许先生发现倒车时刺耳的异响再次从转向盘部位传过来。这时候车子才开了1300公里。2月13日,许先生要求再次检修。
    这次维修人员告诉许先生,由于只有冷车转向时才会出现异响,车子开到维修厂早已是热车了,就不可能听到异响。因此维修人员让许先生走回去第二天再提车。第二天一早当许先生就去提车时,发现异响没有了。可许先生还是不放心,询问维修人员到底是哪里出现故障,是如何维修的。但对方没有回答。

争议焦点
维修损失经销商赔偿
    许先生认为新车就出现问题,几次过去维修的油耗和误工费不该由自己承担。于是他就向经销商提出了索赔要求,但经销商拒绝了许先生的要求。
    3月30日,许先生转向时再次听到了熟悉的异响声,而且比以前还要响。无奈之下许先生又把车子开回4S店,要求经销商给个彻底解决的方法。该4S的总经理韩先生让维修人员把转向系统中的零部件从其他车上拆下来直接换到到他的车上。但经销商认为维修时免工时费、免材料费已尽到了保修义务,问题得到解决,额外赔偿不符合厂家的保修规定,因此拒绝赔偿。
    4月初,在当地有关部门的出面协调下,4月5日,经销商最终同意向许先生作出赠送两次保养的赔偿。


律师点评
消费者索赔有法律依据
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许宝华律师:
    这是一起因新车在保修期内屡进维修厂,给消费者带来相关费用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本案中,由于车辆屡修不见成效,这就说明,该车质量存在缺陷或特约维修厂技术上存在问题。不管问题出在哪里,都违背了社会公认的产品质量标准,影响了车主对车辆的正常使用,且造成相关的经济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时,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规定,由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因此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该案中许先生屡次赴维修厂修理所产生的油耗和误工费都是其实际经济损失,要求赔偿于情、于理、于法有据。另外,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细则有相关规定,将汽车列入“三包”商品目录,从法理上来说,也是于法不悖的。但是具体适用过程中,只能在该地域处理相关纠纷时加以引用。

地方法律依据
地方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6条规定,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尽管国家目前尚未出台汽车“三包”规定,但早在2000年浙江省就已将汽车列入“三包”商品目录,适用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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