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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服务金卡不能随意终止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5月10日 13:23        作者:汽车007周报

2006年2月10日

消费者王先生投诉反映

2005年11月2日,他在东风悦达起亚的4S店购买了一辆1.6L赛拉图轿车,对方赠送了一张价值6000元的金卡,同时承诺凭此卡在该公司维修、保养汽车可打对折。2006年2月初,该公司人员突然通知消费者,称今年该公司不再是东风悦达起亚的4S店,无法再履行对金卡的承诺。消费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向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投诉,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承诺,享受“只要出示此金卡的,工时费可以打五折优惠”的待遇。

调解结果

继续履行承诺

汽车专业办进行调查时,该公司称:消费者在本公司购买赛拉图之后,每辆车都随车赠送一张VIP金卡,但此金卡本身是无金额值的,只是用以证明客户是在本公司购买的车、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凭证。客户每次维修保养时只要出示此金卡,就可以享受工时费五折的优惠。之所以说这张金卡价值6000元,并不是说金卡中存有6000元现金,而是服务站预计客户三年内一直在本公司修车,就能享受到累计6000元左右的优惠,这是一种在同样情况下的超值服务。但由于生产厂家不再委托本公司承接维修业务,因此,此卡不能在本公司继续使用,客户也就不能再享受五折优惠的待遇。

但王先生认为,当时就是冲着6000元的优惠金卡在该公司购车的,既然作出了承诺,就应该兑现。后在汽车专业办的调解下,该公司表示会继续履行承诺。

特别提示

变更合同须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时人承担举证的责任”之规定。商家不能以生产厂家委托关系的改变为借口,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商家认为可以不再履行承诺,必须举证责任,说明自己变更合同要约的理由。

排气管划伤能不能保修?

2006年4月

消费者虞先生投诉反映

他于去年10月份购买了某品牌轿车一辆,今年4月发现排气管出现故障,去特约维修服务站检查后,对方称排气管上有划痕,因此对排气管故障不予保修。

调解结果

更换排气管

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调查后得知,虞先生所驾车辆的排气管上的确有划痕,特约维修站的质检员也承认排气管故障的确是排气管本身的质量问题。但根据该公司的规定,排气管有划痕不能更换,保修的前提是必须保证其完整性。

在汽车专业办的两度协调下,该公司部门负责人主动打电话告知,经向厂方请示报告后,同意为虞先生更换排气管。

特别提示

特殊规定明确注明

到底排气管故障是质量问题还是由于划伤造成的,这两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绝不能一概而论。类似“排气管有划痕不能更换”的规定,应该在保修卡或说明书上明确注明。

维修不对症 知情不告知

2006年4月

消费者刘先生投诉反映

今年1月中旬,他由于维修前轮胎就有“吃胎”现象,于是在上海某汽车装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汽车的四轮定位,维修人员建议更换新的轮胎。没想到更换后,在短短的一个星期时间内,轮胎的磨损又变得非常严重。此时,维修人员才告知“吃胎”是“抑角”变形造成的。做四轮定位不会有实质性的效果。刘先生因此投诉到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

调解结果

退还四轮定位费用

经过汽车专业办的调解,该装潢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做出了退还四轮定位费用8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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