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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借车人肇事被借者有责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4月11日 19:11        作者:汽车007周报 杜建华

  借车出事故 致人死亡

    2004年张杨购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小轿车,并于同年办理登记挂牌手续。2004年5月25日,张杨将该车转让给其表哥张清,车子在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后就由张清驾驶,但因时间原因未办理变更登记。

    2004年10月5日,一位尚未取得驾驶证的朋友李庆波向张清借用汽车,当晚,李庆波因酒后驾车,撞死行人江某。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庆波属醉酒驾车和无证驾驶,应负全部责任。

    但因肇事司机李庆波暂无能力支付赔偿款项,在了解情况后,路人江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庆波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张清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以原车主张先生是登记车主为由,要求其承担垫付责任。

     判决结果

  实际车主连带赔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庆波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酒后驾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此项指控成立。

    同时,因李庆波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清是肇事汽车的实际车主,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李庆波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庆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清连带赔偿被害者家属10万元。

  登记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原告方要求原车主张杨承担垫付责任的诉请一项,因张杨已将肇事汽车卖给张清,虽在汽车转让过程中张杨未与张清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该车所有权已转给了张清的事实。

    因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4年的5月1日废止,故目前无法律依据应由登记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承担连带责任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张杨不是实际车主也不是共同侵权的人,因此,法院认为张杨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附带民事诉讼应确立连带责任

  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许宝华律师:

    法院在执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多数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逆反心理很大,认为自己被判刑,不愿意履行损害赔偿的义务。

    法院在审理时应确立连带责任的原则,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一种最为常见的赔偿责任,如果不采取这种责任方式,一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往往因为犯罪人无钱而得不到补偿,二是在被告人被羁押后,没有恰当的被执行主体,被害人的损失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补偿。实行连带责任后,原告人可以要求一个被告人或者几个被告人进行赔偿,从而使其损失遭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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