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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车祸时安全气囊未弹开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3月29日 13:32        作者:汽车007周报 杜建华

  发生车祸,造成伤亡,安全气囊却未弹出,若遇到这种情况,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找厂家,要求索赔”。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是好事,但是,在紧急状况下安全气囊的弹出有其自身的条件。面对这些,你又了解多少呢?
经典案例  车祸时安全气囊未弹开
  2002年,消费者彭先生购买了某品牌轿车一辆。2003年12月,当彭先生以时速约70公里驾车时,不小心撞上前面一急刹车的小货车,与前车尾部相撞。当时,彭先生所驾轿车的安全气囊没有打开,导致彭先生当场被撞得头破血流。
  事后,彭先生多次向该车生产厂家索赔,但厂家却一直说,该轿车有相应的文件予以证实其符合质量要求。安全气囊没打开,是因为碰撞强度尚未达到气囊应该打开的程度,故厂商无需承担责任。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彭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要求该汽车生产厂家赔偿自己损失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共计102万多元。
争议纠纷  鉴定结论说法不一
  接到彭先生的诉讼请求后,法院依双方当事人请求,委托某国家重点实验室对此进行鉴定。通过鉴定,该机构出示的鉴定意见为:碰撞强度尚未达到气囊应该打开的程度,气囊不需要打开。
  彭某不能接受鉴定结果,又单独委托某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车进行检测,该项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彭先生的车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符合该厂家用户手册所明示的气囊引爆条件。
  显然,哪份鉴定结论适用将直接决定本案的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  厂家无需负责
   法院认为,该重点实验室有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和授权,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而对其委托也是应双方申请,法院依法做出的。但彭某提供的有关鉴定结论是在法院依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相关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其他相关机构所作的鉴定,两份鉴定结论显然有着不同的证据效力。
  最终,依据第一份鉴定结论,法院认定在发生车祸的情况下,彭先生车的安全气囊不需要打开,该车设计上不存在缺陷,汽车生产厂家不需要对原告的损失负责。
律师点评
举证质证要视证据效力-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  许宝华律师: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民事诉讼中举证与质证等相关问题。
  首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本案中,法院委托某国家重点实验室对汽车安全气囊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该委托是依照双方的请求所进行,并且该实验室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所以法院此次鉴定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是合法的。
  其次,原告彭先生单独委托某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车进行重新检测,被告如果有证据足以反驳并且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但从证据的效力来看,通常法院会认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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