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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第三者责任险解读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3月21日 17:57        作者:汽车007周报  杜建华

  投保挂车与主车同等获赔

  根据第三者责任险,若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大型货车、卡车那些用于运营的车辆交通事故发生率偏高,对此,三者险也有特别的规定。

  举案说法
  挂车与主车保险金额难定
  1999年8月30日,浙江车主吴某驾驶东风牌单轴挂车倒车上公路时,与驾驶摩托车载人的蒋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蒋某重伤及摩托车损坏。
  交通部门裁定:吴某驾驶车辆在急转弯路段倒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机动车辆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定安全后,方准倒车”之规定,应负主要责任。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弯道时,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第1项“机动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km/h:(1)通过胡同(里弄)、铁路道口、急转弯、急窄路、窄桥、隧道时”及第33条第6项“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负载不满12岁的儿童”之规定,应负次要责任。
  吴某为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注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车和挂车分别的保险金额。该起事故责任由挂车引起,只根据保单无法确知到底是主车和挂车三者险保险金额总和为20万元,还是分别是20万元。
  因此在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10万元为挂车的保险金额,因为在附件中有特别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主挂车各为10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20万元为保险金额。


  新规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
  根据新的保险车辆条款第9条第3项规定:“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因此,由挂车引起的该起保险事故应给予赔偿,且以20万元为保险金额。据此,吴某承担75%的责任,新的保险车辆条款第20条规定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附件中所载约定虽明确了挂车的保险金额,但不利于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特别提醒
主车、挂车之一未投保不赔
  挂车投保以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要求挂车和主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主车、挂车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但若主车、挂车其中之一没有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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