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3日 消费者沈先生投诉反映: 他在某汽销公司购买吉利豪情汽车一辆。购买后去南京上牌时,南京车管所称发票开错了,合格证与发票的厂牌不符,必须回上海改发票。 2006年1月23日,沈先生到汽销公司交涉,要求对方补偿去南京的汽油费和过路费等545元,对方不同意,态度十分恶劣,消费者只好到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投诉。 专业办公室调查结果: 重开发票 补偿损失费 汽车专业办在调查中发现,该消费者在购车时,没有签订过购车合同。汽销公司的施先生声称,消费者的车不是到该公司购买的,他们只不过是代开了一张发票,其他什么都不知道,一分钱也没有赚到,反而要赔本,纯粹是代人受过。 后经双方协商,汽销公司同意为消费者再重新补开一张发票,并且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汽油费、过路费,合计人民币545元。 特别提示 代开发票也要承担责任 消费者购车时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家,签订正规的合同文本。“谁销售,谁负责”,为他人代开购车发票,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稍有不慎就要付出代价。上述案例中,消费者的经济损失理所当然由代开发票的销售商负责,希望商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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