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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一车辆自燃三方各有责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3月21日 17:48        作者:汽车007周报

  

  2005年12月16日
  日本消费者吉田先生投诉反映:
  2005年11月16日,所驾赛欧行驶至碧江路向西100米处时,无故自燃。11月17日,他通知销售公司检验事故原因,解决问题,但对方一直推脱。现车主要求把车恢复原样,正常使用或赔偿损失。
  专业办公室协调:
  责任难分
  补偿总修理价的40%
     汽车专业办受理后进行了调查。该车购买于2002年7月23日,总价12.98万元,曾在2004年6月4日、10月18日做过2次保养。2005年10月18日,又到某汽销公司特约维修店做了“更换机油、机滤,车辆安全检测”保养,之后使用不到1个月(28天),该车就发生了自燃。
  赛欧发生自燃是产品质量问题,是人为操作不当,还是修理厂修理技术不过关?调解中三方各不相让。特约维修店辩称,我们是免费给它做的保养,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一级维修、小修及专项修理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之规定,车辆自燃之日已经超过规定时间,故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生产厂家认为,根据上海通用汽车质量部2005年11月23日提供的赛欧自燃车现场报告的结论:从现场事发情况和客户描述来分析,排除人为因素和加装电器引起火灾的可能;火灾前车辆行驶正常,无报警声、故障灯亮或其他异常情况,可排除因车辆质量因素引起此次火灾;该车起火点可定位于发动机驱动皮带附近,不排除有异物附带上引起此次火灾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那么,就不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与三方反复协商,在“三方”责任难分,当事人不再追究生产厂家、修理厂责任的前提下,生产厂家、修理厂同意给消费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总修理价格3.6万元的40%进行计算,共计人民币1.44万元。对此,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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