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双保险之一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终于进入颁布实施倒计时阶段。
早报记者昨天获悉,在日前举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透露,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将择机尽快向社会颁布并实施。
配套条例正在草拟
昨天,北京市律师协会汽车与交通法律专业委员会张维云律师告诉记者,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司长汪立昕受邀出席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有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研讨会时透露了这一信息。不过,汪没有透露具体的实施时间。
“虽然不能确定能否在今年实施,但这至少说明几乎被遗忘的汽车‘三包’(包修、包换和包退)规定又被重新提上了议事日程,让我们听到了即将出台的脚步声。”业内人士认为。汪立昕在会上还透露,与汽车“三包”规定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正在草拟之中,预计不久后将向社会公布《条例(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
据悉,《条例》将给汽车“三包”规定的落实提供必要的法理依据和支撑,其内容与美国的《柠檬法》有些相似:即如果汽车“三包”规定还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可能回过头交给《条例》来“处置”。
最大阻力在厂家?
汽车“三包”规定出台的消息自2001年就有传出,2004年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人们似乎看到了维权的希望。然而,自2005年以来,汽车“三包”就如石沉大海,再也没有了声音。
有业内人士认为,汽车厂家的阻力是汽车“三包”临门一脚腿软的主要原因。就像汽车召回一样,“三包”实施后,汽车厂家的负担将因此加重,不仅是消费者退车换车给厂家带来麻烦,更重要的是经济上的损失。
一直以来,汽车厂家都不积极支持汽车“三包”出台,并提出了各种各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消费者退车将涉及退消费税、购置税、重新上牌照、上保险等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又将涉及国家各个部门,厂家认为实施起来有难度。
因此,有关部门考虑到实施召回后马上再实施汽车“三包”政策,一些汽车企业还没有足够的精力应付,以及利益可能因此受到影响,所以一再推迟了实施的时间。
不过,汪立昕透露,“有关各方在许多关键性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一致。”
但由于国家质检总局仍称“择机出台”,业内人士也有担忧,汽车三包会同燃油税一样一直选择不到好的时机。
落实“三包”还有“三难”
全国消费者协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至2005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汽车消费者投诉23706件,其中2002年受理3919件,到2005年该数字剧增至6698件,围绕着汽车消费的投诉在短短3年内几乎翻了一番。
因为“举证难”、“鉴定难”和“索赔难”,大多数消费者在维权途中,面对厂商联合起来的强大实力、高额的鉴定费用以及纷繁复杂的程序,不得不知难而退。
此外,如果套用“谁投诉,谁举证”这一在绝大多数领域通行的原则来处理由汽车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对于势单力薄的购车者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允的,而一般一辆车鉴定费动辄8万元、10万元的,而消费者买一辆车也不过这个价,也就是说高昂鉴定费和试验费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困难。业内专家一致认为,汽车“三包”规定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成功跨越上述三道“门槛”。
“三包”《草案》焦点
1.“三包”有效期《草案》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行使里程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及其他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
2.哪些问题“包修”
《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哪种情况“包退”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的,销售者应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4.哪种情况“包换”
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
5.如何计算折旧费
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