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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汽车企业转变看法开始理性对待产品召回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12月11日 08:10        作者:中国汽车报 刘袁娜

    日前,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从11月17日起,召回自2002年12月~2004年3月期间生产的2101辆奥迪A8轿车。

  这是11月自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日产汽车公司之后,汽车企业在媒体上发布的第三个召回信息。

  召回频频发生

  11月9日,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拟召回在2006年2月6日~2006年2月10日期间生产的C级W203系列轿车,在中国涉及相关车辆约为6辆。

  11月14日,日产汽车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递交了“关于实施市场服务的报告”,决定对其在2005年4月8日~2005年12月6日之间生产的贵士(Quest)V42汽车实施市场服务活动,在中国地区共计304辆。

  一个月之前,湖南长丰、广州本田、北京现代、长安福特马自达也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

  短短2个月时间,有6家汽车企业进行召回,召回汽车数量达到185915辆。

  召回不能与产品质量差划等号

  由于国内几款畅销车型出现在召回榜上,使得不少人开始担心这些国产车的质量问题。

  “召回本身并无规律可言,因为在发现问题之前谁也不知道要召回。有时召回多,有时召回少是正常的。发现产品缺陷就积极召回,是制造商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也是制造商信誉和实力的体现。因此,不能认为厂家实行召回,其产品质量就很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对召回产生“恐惧”感的消费者给出这个答复。

  专家表示,汽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产品,涉及上万个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又是由成百上千个配套厂生产的。另外,汽车的使用环境也千差万别。尽管各大汽车制造厂有着非常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但是,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还是难免出现一些妨碍安全的问题。例如:管路或电路布置不合理造成运动过程中的干涉或磨损、环境温度太高或太低导致阀门工作不良或轴断裂、传感器故障导致发动机意外熄火、轮胎故障等。因此,少量汽车上出现一点安全缺陷是难以避免的,一般与汽车制造水平、产品质量的高低没有必然联系。只要厂家在发现缺陷后采取得当的措施积极地进行召回,就能很好地消除缺陷,维护车主和社会的安全。

  专家告诉记者,他们通过对国外众多召回记录的分析发现,几乎所有汽车厂家每年都会发布一些召回公告,其中不乏国际知名品牌,但是这些品牌的汽车依然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钟爱,没有人怀疑其产品品质。另外,从总体趋势看,我国汽车产品质量处于上升阶段。

  召回同样考验服务

  在召回的采访中,记者突然想到半个月前看到的一则消息。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首次公布了对全国100个大中城市、8万名消费者主要消费品的质量维权状况调查。据该调查显示,消费者对汽车产品质量满意度较高,但对服务质量并不是很满意,不满意率达到近30%。消费者认为,在维修汽车过程中,即使到4S店或特约维修站也会遇到如配件价格不合理、维修过程不透明、服务设施不完善、维修技术不过硬等问题,其中配件价格不合理的不满意率达到了69.5%。

  “汽车企业在召回公告中,显示了维修站地址,有的还有很详细的咨询电话。消费者的‘问题车’是否都通过这些方式得到妥善处理?是否有消费者对厂家‘召回’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解决问题进行投诉?”记者问。

  “如今,厂家逐渐以主动、负责任的态度来面对召回的危机,并积极促成问题的解决,这也是提高品牌信誉度的一种方式。从目前情况看,在所有公开召回的活动中,车主的问题都能够得到很好解决。另外,车主在召回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都可以向我们投诉。”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说。

  相关链接

  国外汽车召回情况介绍

  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早已不是新鲜事儿。其中,美国的召回历史最长,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

  美国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了(主管部门为美国“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至今美国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在这些召回案例中,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但也有一些是因NHTSA的影响或NHTSA通过法院强制厂家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的。

  法国对缺陷汽车召回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的L221-5条款。这一条款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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