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京城多家保险公司获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保险公司的车险赔付率已经大幅上扬,一些保险公司赔付率的上扬幅度超过40%。有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如果司机所犯的“无过错责任”也必须完全由保险公司买单,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将要超过其能承受的程度。但当保险公司不肯改变原来的理赔服务时,“无过错责任”的经济损失最终将落到被保险人身上。
保险公司质疑道交法
保险公司人士认为,新道交法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最明显的一点是其第76条的规定:一旦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引发,机动车一方也只是“减轻责任”。正是因为这一条规定,使得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承担了主要责任,由此而来的还有高额的经济赔偿。
据介绍,西方国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有“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这里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为无过错责任规定“上限”,因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受到严厉的责罚,否则就会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危害法律自身的权威性;二是只在保险业足够发育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这样能将责任分散为“微粒”,由所有参与保险的人们承担。而在我国,保险业还不够发达,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行为责任险的人不多,保险环境还很不发达。
保险公司不愿买单
新道交法实施以来,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开始加深。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已经不能给投保人充分的保险保障,而且保险公司在向市场推新产品的态度上也并不积极。
新道交法施行后,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大幅增加。以发生行人死亡事故为例,在北京地区以前只要赔偿11万元就可以,而现在增加到27万元。而投保人在5月1日之前投保三者险,一般都选择保额为5万或10万两个标准,出险后巨额的赔付将最终落到投保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就可能会倾家荡产。
因此,投保人需要保险公司推出新的保险条款,以获得充足的保障。但保险公司却不愿意为这种风险买单。一方面,北京市场上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为5月1日前投保车险做合同变更,一方面,保险公司会引导投保人投保低额的三者险。
相关法规有待配套、细化
保险业人士认为,新道交法的立法初衷虽然是好的,但内容过于粗糙,而相关细则又迟迟未能出台,使得许多问题凸现出来。如果强制三者险能及时出台,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三者险也会尽快推向市场,投保人获得的保障应该会更完善。但强制三者险迟迟不能出台,使许多矛盾无法解决。
新道交法中有些规定也还应该细化。比如,相关法规中对道路进行了详细划分,比如有高速公路、快速道等等,但对在不同道路上出的事故在责任认定时却不加区别,完全是一刀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不久前,一名妇女横穿二环主路,被一辆正常行驶的奥拓车撞死。在这一案例中,奥拓车车主承担了无过错责任,被判20万元赔偿。很显然,这对机动车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它背离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之基石,也极大损害了法律的教育和惩戒功能。而对于行人来讲,过分的偏袒也容易产生负作用,比如有的地方已经出现了行人故意违章以获得驾驶员赔偿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