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晨报汽车周刊刊登了几篇关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文章,不少读者来信来电反映第三者责任险的一些问题。许多读者对于人车事故中保险公司应该无责赔付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为公益性非盈利性险种两个问题表示不理解,现在记者对这些问题作一个解答。
有读者指出的现在保险公司对于人车交通事故的理赔原则是按事故责任比例来理赔,这的确是现在保险公司的一个普遍的做法。也可以说这是保险公司对第三者险理赔过程中的一贯做法。但为什么就在近月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呢?我认为现在问题的结症就是在于人车事故中牵扯到的各方在执行交通法的过程中“步调”不一致所造成的。
依照新出台的交通法,交警部门认为在人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应该承担起赔偿的主要责任。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个条款说明,发生人车事故时,对于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司机,保险公司的理赔是要抛开事故责任而进行理赔的。原来的“按事故责任理赔”的原则在新的交通法出台之后失效了。例如,北京已经出台的北京交通法实施细则草案中就指出机动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少于七成。虽然上海的实施细则还没有正式出台,但据了解在上海机动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也不低于六成。
但是,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跟进推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来配合交通法中的相应规定以致出现了双方步调不一致的情况。
现在广大司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虽然险种的名字和交通法提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点相似但并不是同样的险种。目前的情况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还没出台,所以这个险种仍是一个空白。交警在调解赔付责任中已经按新的交通法来执行,而保险公司方面没能即时的推出相应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这样就产生了步调的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无责赔付”这种让人不可思议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