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维护汽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决定:从即日起,对维修企业不按规定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的予以严查重罚。
按国家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对车辆维修竣工后、出厂前必须开具《竣工合格证》。该证是对维修后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的依据,也是调解、处理质量纠纷的有效证据,同时是汽车用户享有质量保证期的凭证。《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由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统一印制和发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发布以来,为落实维修车辆签发《竣工合格证》制度,市各级维管部门利用会议和逐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在本市汽车维修企业宣贯,新闻媒体也多次报道;《竣工合格证》的印制发售工作已就绪,全面实施《竣工合格证》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从即日起,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按规定签发《竣工合格证》的,除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并处2万元的罚款。
同时,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提醒广大用户,在车辆进行维修后,可按规定向维修企业索要竣工合格证,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企业不签发《竣工合格证》,车主可以拒付维修费,并及时向维管处举报。投诉举报电话:24326997。欢迎用户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