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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产阳光事故车当新车卖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4月11日 20:27        

日前,我区首起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将事故汽车修理后当成新车出售的消费纠纷案,在萧山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得到解决,欺骗消费者的商家为了13万余元的汽车销售款,付出了24万元的赔偿和补偿款,同时还因涉嫌消费侵权而被工商立案查处。

200552日,消费者杨某在本区某汽车贸易公司购入1EQ7202B型东风日产尼桑阳光宝石黑轿车。购买时,经销商称此车的保险杠曾因装卸不慎有轻微擦伤,但已作更换,作适当降价销售。双方讨价还价后,杨某以低于市场价5000元,即13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此车。20051211日,杨某驾驶此车到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部做1万公里定期保养,查询电脑资料时意外发现,此车于2005427日至30日有修理记录,修理项目涉及发动机盖、翼子板、电器设备等8个方面共计16个零部件,维修费高达11290元。

 

新车怎么会有维修记录,难道这是一辆旧车?为解开疑问,杨某来到工商萧山分局寻求帮助。

工商接到申诉材料后,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查实此车曾于200544日以139800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施某,45日下午,该汽车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为施某到萧山车管所办理车牌照的过程中,因驾驶不慎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保险杠变形,汽车前右侧大灯外罩破碎等,经交警部门认定,工作人员负事故全责。施某得知新车被撞,便退还此车。当天,该贸易公司对此车进行维修,52日,修复后的此车又在公司展厅销售。

汽车修好后再次出售,本无可厚非,但该公司为减少损失,却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汽车因发生碰撞而被修理过的事实,销售人员更是向杨某谎称更换保险杠是因车辆装卸过程中的轻微擦伤所致,使得消费者误把修理过的汽车当成新车购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该汽车贸易公司已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工商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同时,积极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汽车贸易公司一次性赔偿杨某24万元人民币,车辆仍归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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