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买汽车的也就越来越多,纠纷也就随之而来。去年2月5日,路桥区消协城南分会成功调解一起不能交付汽车而引起的合同违约纠纷,为消费者挽回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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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2日,消费者符某在某汽车城一专营店购买一辆天籁230JK附带天窗的汽车,因该专营店当时没有现车,双方约定该车销售价格25.68万元,经销商保证在去年1月底至2月初交货,消费者符某支付给该专营店现金1万元作为定金,双方在销售订单上签字作为凭据。
去年2月初,消费者符某多次到该专营店要求提车,该店负责人梁某态度坚决地告诉符某,该天籁车型不能提供。消费者与销售商协商多次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5日向消协城南分会投诉。并立即组织消协人员到该专营店了解情况,指出该专营店这种行为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双方在消协人员的调解下,该专营店负责人梁某同意支付违约金5000元,消费者一次性领回现金1.5万元,至此,这起因合同纠纷得到了成功调解。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中,消费者与经销商约定按期提车,而到期限经销商未能提供车辆导致合同违约,经销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作为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