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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纠纷频发消费维权遭遇尴尬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2月27日 17:20        

    新车出现色差茫茫诉讼路何时是尽头

   2002年7月,戴谨鸿在天津港保税区捷拓国际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白色宝来轿车。行驶一段时间后,在阳光照射下,他发现该车尾部和右后门处的漆与其他处的不同,且特别明显。戴先生立即找到经销商,对方开始并不承认,经反复交涉后,才同意返还20万元的购车款。随后,戴先生就将天津港保税区捷拓国际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该公司故意欺骗,要求双倍赔偿。

戴先生说,该车已经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和公安部有关单位鉴定,证实确实存在重新喷漆现象,且所喷漆与出厂漆为同一型号。石琪(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工程师)告诉记者,他们分别从该车右前门、右后门及维修部取来漆样进行检验,发现前后门的主要成分相同,均为原厂漆,只是右后门多喷了两层漆。而且该宝来车不可能是由消费者自己喷的漆。

“鉴定报告已经证明这辆宝来车在厂里已经过了二次喷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经销商故意隐瞒,不论该车是否有质量问题,均已构成了欺诈。但是这个案子已经拖了15个月,庭审也有近10次了,但到现在我仍然没有接到判决结果。”戴先生无奈地说。

据了解,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经销商已递交答辩状称,该辆宝来汽车为合格产品,即使存在重新喷漆现象,也并不影响该车的正常使用,不能证明其存在质量问题,更不能证明是经销商所为,被告不但不需双倍赔偿,戴先生要求退还车款的要求也是无理的。为此,经销商反诉要求解除上述协商,要求戴先生交还20万元。

经多次庭审后,法院为查清事实,将汽车生产商一汽大众公司,追加为该案“第三人”,共同参与诉讼。而一汽大众公司更是提出该案涉及众多生产流程等商业秘密,要求进行不公开审理,其代理律师表示,该车进行二次喷漆,只是汽车出厂前,公司对产品部分“不足之处”进行的“技术处理”,且在处理后已达到合格要求,二次喷漆恰恰是该公司“重视产品质量的表现”。且汽车属大宗商品,仅因一个细小部件就动辄索赔20余万元,也明显与民法的公平原则不符。

私人汽车距离双倍赔偿还有多远

陈健(天津市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曾经代理过多起汽车纠纷官司。陈律师说,从他承办的汽车纠纷案件来看,法院判案大都回避使用“消法”。但“消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为什么法院要回避呢?

陈律师认为,类似“汽车和商品房一样,都是标的相当大的商品,一旦因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判其以双倍价格赔偿消费者的话,小则可能会使企业元气大伤,大则可能会使企业破产。企业不景气,国家的经济靠谁带动?”这样的观点还在作祟。其实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只是他们总是以个体出现,从而矛盾地成为弱势群体,我们不应该忽视消费者的利益。只有消费者进行消费才能推动经济的增长,而消费者只有在得到法律保护的时候才能放心消费,特别是对于汽车这类高价商品,没有法律的保护,消费者是不敢轻易购买的。

消费者期盼“三包”规定尽快出台

路华忠(天津市消协秘书长)说,今年以来,天津市汽车纠纷案件处于上升趋势,问题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外观出现色差。二是发动机部分出现问题。三是新车动平衡出现问题,出现跑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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