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3·15消费者权益日,似乎成了消费者例行的投诉日,车商的公关日,媒体的奔波日。一些投诉无门的消费者千方百计找到媒体,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来维权,而一些“不想把事闹大”的厂家则连忙对消费者和媒体紧急“公关”,全然一副息事宁人的姿态。
众所周知,由于汽车的特殊性,在国际上,解决汽车纠纷,常常用到“召回”和“三包”两个法规。笔者查阅资料获知,在中国,2002年10月和2003年3月,国家有关部门也曾分别推出了“汽车召回法规”和“汽车三包法规”。但是由于各方争议较大,一直拖到2004年3月15日才正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从召回政策出台到现在,汽车召回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这让每个消费者感受到,消费者安全比企业的利润更重要。中国汽车召回网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从2004年6月18日到最近的2005年10月28日,一共实施了38次召回。
尴尬
2000年以前,“汽车召回”对中国老百姓来说,显得十分陌生。而今“汽车召回”这个名词,可以说已深入人心,而且国家对“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也在日益完善。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
可见,召回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需要有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严格地说,这项法规是一个国家汽车安全方面的法规,不仅仅涉及消费者的利益,还涉及国家的利益。
但目前在国内,汽车召回面临的最大一个问题是,还没有一个独立权威的认证机构。有专家认为,“这个最终认定的机构,必须是一个独立于汽车企业和政府的机构,且专门从事涉及汽车安全和环保缺陷的认定,这样汽车召回才能在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有序进行。”
比如,这几年一些国外汽车厂家在全球范围召回缺陷产品,但在中国却无动于衷,其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缺乏强制性的“召回”法规,无法在法律上约束企业。
基于此,国内的部分汽车企业不愿承认召回,其主要原因也就在于:怕消费者认为召回就是要换新车,或者是经济赔偿,进而影响产品形象。其实,国际上,汽车召回是个非常正常的现象,大部分也不涉及到经济赔付,只是回到维修厂免费检修。
对于大多数希望发展的汽车企业来说,实施召回并不是坏事。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召回政策也是对汽车企业的一种保护。特别近几年来,常有一些情绪化的汽车纠纷:砸车、游街,甚至敲诈厂家等。因此,召回显得至关重要。
同样对于消费者来说,召回不是一个坏消息。因为没有明确法规时,消费者要自己取证,诉讼成本过高。
实施汽车召回,对于消费者和有良知的企业来说,都是把保护伞,因为其约束的只是那些技术落伍的厂商,以及极个别惯于敲诈的消费者。
对于国内汽车制造企业来说,必须建立“汽车召回”的意识,这不光是对消费者的负责,相反也会赢得消费者的尊重,提高企业的技术进步。上海通用3月3日决定实施召回别克凯越,但愿这不是吵作,更不是在利用召回进行变相营销。
差距
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国家目前主要有: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像美国的有关法律就明文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
相对于汽车市场成熟的国家,中国的汽车召回还存在哪些问题呢?尽管最近几年,中国汽车市场的政策还是放得比较宽松,但这项制度的推行,还是对国内汽车企业,影响非常大。
这是因为,一般一款车型从研发到投入到市场,大约需要3-5年时间。难免一些车型本身在设计和研发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隐患,而另一种是在汽车耐久性和可靠性阶段,逐步发现存在安全和环保问题,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依据一个标准被列入召回范畴。
不过也有例外。当某一车型在向市场做了一定数量的投放后,发现这款车存在安全和环保方面的缺陷,如果通过调查发现存在这种缺陷的车辆不具有普遍性,就不在召回之列。
当然,业内人士认为,造成国内汽车召回迟迟难于推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拿用车消费来说,会涉及制造、销售、车管、工商、税务、交通、保险、质量监督等多个部门,而每一方都有可能在具体实施时涉及到,协调极为困难。
也有专家坦诚,召回制度的实施是一个涉及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并不是某一个部门和规定能推行的,而要结合汽车消费政策等规定,配合各相关部门进行。因此,这样看来,汽车召回制度的推行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