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选配倒车雷达失灵 损失销售方不负
2004年2月4日,北京消费者周先生在北京达世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某黑色经济型轿车。考虑到行车安全和便捷,在购车的同时,周先生又在达世行选配了一台价值1500元的“泊之友”倒车雷达,保修期为三年。
此后两年,该车一直运行良好。然而,2006年1月,该车的倒车雷达却无故失灵,对车后的一根横斜电线杆没有显示,致使周先生在倒车时将后保险杠刮蹭开裂。
事发之后,周先生立即致电达世行汽销公司,说明事发经过,要求对方赔付或者修理倒车雷达和后保险杠。谁知几次交涉后,得到的答复却是:公司只负责修理和更换坏掉的倒车雷达,而对倒车雷达故障导致的后保险杠损坏则不予负责。
周先生随后向北京和平里工商所反映了自己遭遇的情况,工商所负责调解此事的孙先生与达世行汽销公司进行沟通,得到的是相同的答复。无奈的周先生投诉至某媒体投诉热线,工作人员帮助周先生与该生产商的汽车售后服务中心一位丘姓女士取得联系。
周先生向丘女士反映了自己的状况和要求之后,丘女士表示,如果倒车雷达是汽车出厂时原装的,厂家要负责维修和更换倒车雷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其他损失;如果倒车雷达是后来选装的,则厂家只负责维修和更换倒车雷达。
无计可施的周先生只能投诉到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
各方声音
消费者周先生:
销售了就该负责
后保险杠的塑料件,裂了一条四五公分的口子。我听朋友说可以焊接然后打磨,大约需要500元吧。目前的情况来看,最好是先修保险杠再修倒车雷达,但是经销商不肯承担这个责任,因此我到现在也没有去修车。其实500元不是很多,但是不能因为是小钱就忍气吞声。
我曾经查阅过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我就是想知道,究竟汽车生产商和经销商对其所售产品对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拒不负责的依据是什么?既然产品是他们销售的,他们不负责谁负责?毕竟经销商可以找倒车雷达的生产厂家索赔,但这对我们消费者来说却是很困难的事情,尤其这个牌子的倒车雷达是台湾产的,叫我上哪儿索赔去?
销售顾问解斌:
会尽快处理此事
周先生在事发后只是通过电话跟我们联系过几次,我们还没有看到过他的车子。我们的意思是请他把车子开过来,先看看他的车况,检测一下是不是倒车雷达的问题。之前也是因为临近春节,所以没有及时跟周先生联系,我们会尽快处理这件事的。
厂家售后服务中心丘女士:
不负责后保险杠的损失
这件事情我们已经处理过了,我也曾经和厂家驻北京维修站的伍经理沟通过,但是根据我们厂方的规定,我们确实只能负责维修和更换倒车雷达,不负责后保险杠的损失。
专家解析:
销售了就该负责
经销商先对消费者负责
汽车专业办公室专家苏翔伟:在这个案例中,因为消费者车上的倒车雷达是后来选配的,可以视为改装件,而汽车生产商对改装件是不认可的,因此不予负责。
但是,这个倒车雷达是经销商代理销售的,因此经销商要对该产品负责。消费者要求经销商负责修理倒车雷达并赔偿相应损失是合理的。至于经销商,他们可以向倒车雷达的生产厂商索赔,但是首先要对消费者负责。
可向倒车雷达厂家索赔
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倒车雷达是比较特殊的产品,因为一般的产品在损坏后,只要恢复到可使用状态就可以了,而倒车雷达的故障会引发车子的损坏,甚至损害到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这类产品引发的损失,厂方和经销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之所以选购倒车雷达,就是为了避免因倒车时的视野盲区而产生损害。此案中,倒车雷达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可以视为缺陷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向谁索赔的权利掌握在消费者的手里,被追究的一方不得推诿责任。
不过,这个案例当中的消费者找错了生产者,因为导致损害发生的产品是其选配的倒车雷达,而不是汽车,因此若要找生产者索赔,也应与倒车雷达的生产商联系,而不是找汽车生产商。
协商结果
销售方送保养
在专业办公室的介入下,2月10日,争议双方达成了谅解,约定达世行收取周先生维修后保险杠总费用800元,同时赠送周先生两次总价值为382元的保养。周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