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专业办公室接到消费者因为不了解各类型车辆的报废年限,而引来纠纷的案例。近日,也有读者致电本报询问,进口车是不是不需要报废了。综合这些信息反馈,本期课堂为读者搜罗有关汽车报废方面的资讯。
私家车报废期限15年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需检验合格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车辆所有人向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车况,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依据
1、《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2、《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3、《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5、国家环保总局第33号联合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6、公安部公交管[1997]261号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7、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申报材料
填写完整的《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签发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以上(含3年),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备注:不得申请的机动车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及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
新闻链接
报废车补贴新规
财政部、商务部日前发布的2006年部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公告中指出,2006年报废车辆的补贴范围为:200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7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
国家补贴的标准为:12000公斤以上(含12000公斤)的载货汽车、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公斤以上(含12000公斤)的半挂牵引车以及乘坐人数(包括驾驶员)30人以上(含30人)且车长9米以上(含9米)的载客汽车,每辆车补贴人民币4000元;2006年报废的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符合欧II标准的城市公交车,每辆车补贴人民币15000元。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大型载货、大型载客汽车范围。
公告规定,符合上述报废车辆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于2007年下半年凭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