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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不是我想要的结果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2月28日 11:46        

      据说通用汽车的理念是:衡量汽车制造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就是用户的满意度。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其实也是大多数汽车生产商的共同心声。原因很简单,如今汽车制造行业蒸蒸日上,各品牌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也是愈演愈烈,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进而抢占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就必须想办法提高品牌自身的竞争力,而用户满意度恰恰是品牌竞争力的直接体现。
 
质量投诉 居高不下
   
记者从上海市消保委了解到,目前有关汽车质量的投诉仍是汽车投诉的主要方面。统计结果显示,2004年此类投诉占汽车相关投诉总量的41.57%,几乎占到投诉总量的一半。这些投诉涉及汽车的方向盘、元宝梁、门窗、电子线路、传感器、油门芯、里程表、轮胎、发动机、油箱、路码表、电池等多个部位,主要表现在油漆脱落、动力不足、油箱漏油、刹车不灵、车面生锈、方向盘故障等方面。负责受理汽车投诉的王月娣女士介绍说,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后,一般都是直接投诉经销商,因为他们购买汽车的时候是与经销商进行交易的。只有在经销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与生产商发生关系,进而成为新的纠纷双方。
   
不过没有受到投诉不代表生产商无可挑剔,事实是,很多消费者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到消保委投诉,而是直接与生产商取得联系,以期尽快解决问题。因为投诉受理是需要时间调查取证的,而且很可能会因此得罪生产商,影响到售后服务的质量,这可不是消费者愿意看到的结果。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生产商,而相关法规的缺失也令部分生产商无所畏惧,多少有些妄自尊大的派头,因此在一些随车文件中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悖的“霸王条款”也是不足为奇的了。

霸王条款 争议不断
   
那么究竟何谓“霸王条款”呢?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向记者解释说,凡是由经营者单方面以格式合同的方式提出的强制性要求消费者做什么的条款,或是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都算做“霸王条款”。面对这样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既没有选择权更没有修改权,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全盘否定,他们的合法权益无疑遭受了严重的损害。
针对近年来汽车消费投诉不断上升的现状,中消协于2003年7月开始举行“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从市场上共收集到25个厂家47个品牌的汽车文件,经过律师和专家论证,整理归纳出10项与法律法规相悖、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这10项霸王条款分别是: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消费者擅自进行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指定销售零部件等。

专家点评“霸王条款”
   
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大部分生产商反应很积极,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汽车行业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后,汽车生产企业陆续给予了反馈,其中反应最快的是上汽集团,其下属的上海大众、上汽通用、上汽通用五菱等先后将其修改后的被点评的条款送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消协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汽车消费维权涉及到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索赔等很多方面,不同的车配置不同,不同的零部件标准也不同,工艺水平也有高下之分,这些在随车文件中都应有详细说明。汽车生产商要履行好经营者的义务,随车文件中不能有免除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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