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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维权全透视·购车篇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2月27日 16:40        

  纠纷焦点:能否退还

  2003年5月,消费者李某从某汽车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时,该车的全国统一零售价为37.9万元,但该专卖店销售经理以装修费、运输费、加急费等名义,向他额外收取了1.5万元。对于这些费用,李某当即与厂家进行了核实,厂家明确表示,除统一零售价外,厂家规定经销商不能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为
此,李某与专卖店销售经理进行交涉。对方表示,可以给其补偿车载电话等部分装饰项目,但不能退还该费,否则就不提供车辆,同时还要扣留消费者已经交纳的1万元订金。迫于无奈,李某只得在37.9万元的基础上,额外交纳了1.5万元的购车费用。

  2003年12月,李某向工商局、消协投诉,要求专卖店退还额外收取的加急费。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该专卖店取得了联系,并为双方主持了调解。对于额外收取费用的事实,双方不存在异议,但专卖店对于多收费用的用途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经过两次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除专卖店提供的车载电话等实际装饰所需费用以外,由专卖店退还消费者多收的加急费共计9600元。消费警示:

  专卖店在销售汽车时,未经购买者同意或者利用购车者急于买到车的急切心理,以装修费、运输费等名义多收费的做法,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己选择商品品牌或服务方式,自己决定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汽车专卖店的这种价外加价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消费者应坚决予以抵制。同时,要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尤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买来一辆维修过的车(1)

  纠纷焦点:谁之过?

  2004年4月,杭州某用户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轿车,在销售公司未作售前检查的情况下交付给他使用。

  一个月后,这辆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将车子送入修理厂检修时,发现车盖内雨刮器下部挡水板上有两个不规则小孔,而且还有锤子敲击的痕迹。

  为了查明原因,车主找到司法鉴定事务所,要求鉴定该轿车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经过专家的现场勘察和检测分析,最后认定,这辆轿车上面,发动机舱与驾驶室间隔板左侧上沿部位有挤压变形的现象和敲击的痕迹,不是汽车生产厂所为,而是该车出厂后经维修产生的。消费警示:

  据了解,消费者买了车之后才发现车有问题的情况,现在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包括:非零公里、车身表面擦伤过、已上牌过、出过事故。上述问题即是一例。专家提醒消费者,在买车的时候,要仔细察看车身表面有无擦碰现象,要仔细检查看车子轮胎,看有无驾驶过的情况;要打开引擎盖,检查一下车子的出厂日期,核对发动机、车架号等是否与说明书相吻合,并检查有无碰撞痕迹。

  此外,在车子出店之前,应要求销售方作一个售前检查(即PDI)。销售方还有义务给买车者作车子使用和注意事项等的说明。

  15年的车只能用10年(1)

  纠纷焦点:使用年限

  2001年1月,消费者卢小海在浙江某公司购二手车桑塔纳(普通)一辆。当初公司销售人员称: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后来卢发现,这车是从营运的岗位上“退休”下来的。公安部名文规定这类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为10年。消费者认为受欺骗,要求退货,但销售商却故意拖延。无奈,投诉至杭州市消费者协会。后经市消协协调后商家同意退货。消费警示:车子的用途不同,其使用年限也不一样。一般的私家车,其使用年限为15年,但经检验合格,还可以继续延长使用期;而在一些地区,出租车、货运车等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甚至只有8年。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买卖二手车的时候,不但要核对卖方的真实身份、车子的产权、有无违章违法记录,还要记得辨别车子的原用途,以免吃亏。

  消费者请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1)

  消费者请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汽车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目前看来比较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一些无良经销商有意为之,采取偷梁换柱、瞒天过海等手段,故意隐瞒问题车的问题所在,或者故意不履行应该履行的告知义务;另一方面,是目前我国的汽车消费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很多消费者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事实上,购买汽车过程中,消费者至少有以下几项基本的权利:一、讨价还价权;二、挑选权;三、查验权,即对车里车外、配置、车架号、发动机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查看和核对;四、出店前,要求进行售前检查(即PDI)。此外,购买后,应该索取足额发票,如有另外费用产生,也应要求开具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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