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三个月维修21次
纠纷焦点:能否退货及精神赔偿
消费者张某于2001年5月8日在某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家用旅行车,5月30日起车辆便出现故障,在随后的近三个月时间里,该车进维修站的次数多达21次,故障现象有:动力逐渐减弱、发动机声音异常、在行车途中突然熄火、不能正常点火、尾气排浓烟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在不足三个月
的时间内,车辆已先后调换了发动机、电瓶、电脑板、启动马达等部件各2次,收音机、继电器、雨刮器、传感器等其他零部件也重复多次调换。但就在这样频繁修理和更换部件的情况下,车辆仍不能正常使用。面对如此频繁的故障,消费者对车辆的质量状况产生了怀疑。张找到公司,要求给予退货,并赔偿误工等损失,但商家不同意这一要求。张某投诉到了杭州市消费者协会,在调解中,商家提出先对车辆进行鉴定,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可此后,商家因检测费高等原因,一直没有向有关检测部门提出鉴定要求(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检测费用应由经营者先行垫付)。
杭州市消协于2001年8月24日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消协在调解中指出,依据国家“三包”规定,商品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负责退货或者更换;《消法》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厂家或商家提出索赔要求。结果,商家同意退货,但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不予接受,表示只能给予少部分的补偿。而消费者要求除退车外,商家应承担由于此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损失,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由此,双方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8月28日,第三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汽车公司同意退还该车车款人民币6万余元,同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1.5万元。
消费警示:
在国家级的汽车“三包”政策出台之前,我省早已在《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中制定了汽车“三包”的条款。依据该实施办法,三包期内,要确认质量问题,其检测费用应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在交涉过程中,消费者还应保全相关的维修记录(包括清单、费用)及交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电话费)等的发票,以备索赔。
车内污染导致严重脱发
纠纷焦点:能否退车
消费者卢某于2002年3月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69万元的汽车,同年8月,卢某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自己的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有关部门检测,其车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某与汽车经销商协商无效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其他各种费用。法院认为,卢某所购轿车存在严重的车内空气污染这一质量缺陷,已造成人身损害。该车显然不符合有关产品安全标准,且这种缺陷无法在可预期的时间内予以修复排除,致使卢某无法使用该车辆,原先建立购车合同关系时的预期目标已无法实现。2003年3月,法院依法判决汽车经销商返还卢某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万多元。
消费警示:
近两年,有关车内空气污染造成人身损害的纠纷和新闻越来越多。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之后,首先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证车内污染和自身伤害的关联性;确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应积极向侵权方主张权利,及时向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情况,甚至诉至法院,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进口新车油漆脱落
纠纷焦点:能否要求赔偿
消费者周某于2003年1月24日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20万左右的进口轿车,两天后车子就出现油漆脱落、引擎盖锁扣断裂等问题。周某找经销商要求赔偿,但多次交涉双方都不能就赔偿数目达成一致。1月28日周某向消协进行投诉。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组织双方进行多次协调。最终,由经销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损失人民币3万元整。消费者对这个数字表示非常满意。
消费警示:
虽然汽车召回制度已经出台,但是单独的车辆问题在赔偿问题上依旧是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无法沟通的横沟。按照“三包”规定,因汽车质量问题而带给消费者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也应由经销商或厂家给出相应的补偿。
质量不存,毛将焉附?
质量乃厂家立身之本。但可惜的身,在前两年车市井喷的情况下,很多惟利是图的厂家,粗制滥造出了很多劣质产品,并钻了全国性汽车“三包”、汽车召回制度尚未出台的空子,大卖其车。这些产品,给安全驾驶带来了严重隐患,给整个社会添加了不稳定因素,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无穷的烦恼。
这里列举的近几年浙江省有关车子质量问题的消费纠纷,启示我们:在遭遇问题新车的时候,一定要懂得收集相关证据(维修记录、交涉问题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可依据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中的汽车“三包”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向工商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检测,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