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燃的大奔
纠纷焦点:免责条款有没有效力?
张先生购买奔驰轿车一辆,到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50万。后该车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该车系自燃损毁,遂以车辆自燃属机动车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且张先生没有投保附加“自燃
”险为由拒绝赔偿。而张先生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没有告知因车辆自燃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没有提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险单背面的免责条款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消费警示: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责任免除的条款,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则例子中,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投保人投保时,没有明确告知车辆自燃导致的灭失情况属于免责条款,也没有提醒投保人加保附加险,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业内人士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看清所有的条款,问清所有相关问题,最好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免吃亏上当。
发现被盗车辆未能追回
纠纷焦点: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孙先生购车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含机动车辆盗抢险在内的全部险种,保险金额18.5万,期限一年。该保险单中“机动车辆盗抢险特约条款”第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抢夺3个月以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获者,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该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后在保险期限内,该车被盗,孙先生在保险单规定的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
2个月后,公安局接报,该车在新疆被查获且扣押在当地。随后,公安局派人去提取该车,但因购车人阻挠,未能将车提回。三个月后,孙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盗车辆在3个月内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查明该车下落为由拒绝赔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在这个例子中,被盗车辆虽然在3个月内已查明下落,但公安机关尚未破获该案,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车现占有人系恶意取得,致使孙先生请求返还该车的权益无法实现。条款中“未获者”的理解有多重性,可理解为1.未查明下落;2.车被追回,但未能发还失主;3.已查明下落,但未取得该车辆,无法发还失主。因合同是格式合同,该条款有多种解释,应该选择对消费者最有利的解释,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消费警示:
在保险消费过程中,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应特别注意。准备投保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每一条款,逐字逐句地问清每句话的准确含义,对于容易产生歧义的字句和条款,一定要让保险公司作特别说明和解释,并在保险单上注明,以免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
保险,期待你更透明
“按正厂件投保,以副厂件赔付”、“核价过低”等等问题,在保险理赔中并不少见。我们期待,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随着保险业管理的进一步完善,这一些纠纷会慢慢减少直至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