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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中招率高 旧车切记投保自燃险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4月27日 13:48        作者:汽车007周报 栾云鹏 杜建华

编者按:
    上海近日时阴时雨、忽热忽冷,但近5月的气候将会逐渐变得干燥温热。对于有车一族来说,有没有意识到汽车自燃的危险?万一自燃,损失极其惨重。就算买了保险,可是不能获得理赔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那么,车主应该如何保护爱车免遭自燃的厄运,一旦车辆发生自燃,又该如何将损失减少到最低呢?
    虽然还没到汽车自燃高发季节的夏天,但凡事总是未雨绸缪的好。所以本期经典案例与维权课堂连动,期望为车主提供有关汽车自燃方面全方位的咨询。

    事件:2005年4月23日,某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的车辆在嘉定浏翔路发生火灾,嘉定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车厢内照明线路故障引燃车上包装材料纸箱并扩大造成的。该公司随后支付修理费48940元。
    在该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在“拒赔通知书”上说明:“贵公司未投保自燃险”。
007解析>>>
自燃险独立于车损险之外
    由于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环境因素、汽车改装、长时间使用以及汽车相关部件的老化等问题引发车辆自燃的情况不在少数。汽车自燃及不明原因的火灾经常发生。由此可见,车辆的自燃损失险有其独特的价值。这也是各保险公司纷纷将车辆自燃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险种的主要原因。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双方已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同时,在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上,也列明了自燃损失险,只是该公司并未投保这个附加险。因此,车辆自燃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全部损失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007建议>>>
新旧车视情况投保
对于车况较差、保养不够及时得当,以及车龄较老的车辆,建议车主及时投保自燃损失险,以防万一。由于新车发生自燃的概率很小,所以对于三年以内的新车,投保自燃损失险没什么必要。当然,如果车主比较谨慎并且能够接受这笔保费,投保自燃险当然可以以防万一。
二手车自燃 维修历史是关键
    事件:2004年1月,杨某购得一辆二手欧宝赛飞利汽车。同年8月5日,该车自燃受损。事发不久,杨某将车运至欧宝汽车的特约维修中心检修,该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委托南京某汽车维修质量检测中心就该车的着火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燃油输送软管泄漏是发生自燃事故的原因所在。
    杨某将厂方告上法庭认为该车在行驶了10万公里即发生自燃事故,且其他地方也有欧宝汽车自燃的事故,说明欧宝汽车存在质量瑕疵要求法院判令厂方对该车免费修理或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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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历史不明成索赔阻碍
    经法院调查,杨某所购的欧宝赛飞利汽车几经转手,原车主使用时曾发生过重大碰撞事故,包括发动机中缸在内的50余个部件受损,且没有在欧宝汽车特约维修点修理,杨某也不能提供维修保养是否在指定的特约维修机构进行的说明材料。
    当然,在正常使用、维修或保养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盖然性证据规则(证据法上的盖然性规则是指,由于受主观和客观上的条件限制,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在对证据的调查、审查、判断之后而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的一种证明规则)推定燃油输送软管泄漏属于产品本身的缺陷。
    因此,杨某认为欧宝汽车存在缺陷,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此外,杨某也没有举证证明其他地方的欧宝车自燃同样也是燃油输送软管泄漏所致,且以其他个别的自燃现象推断欧宝汽车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通常的逻辑推理规则,因此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发生事故、维修、保养、检查不当均可能造成燃油输送软管产生泄漏,导致自燃。
007建议>>>
了解二手车的维修记录
    二手车是比新车更为特殊的商品,一般都是至少具有三年车龄的旧车,因此,为所购的二手车上自燃损失险是极为必要的。
    此外,消费者还应注意,在购买二手车时,应全面了解该车的质量状况,有无经过大修,有无按时在特约维修站进行保养;如果经过修理,是否有详细的维修记录。对曾经经过维修,但缺少相关维修资料的二手车,还是慎重购买为好。
维权·经典案例
自燃原因不明 适用公平原则赔偿
    汽车自燃原因有时难以查明,即使请有关部门鉴定,结果也可能出现不确定性。
   经典案例
汽车自燃 原因不明
    2004年7月26日,张先生在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东南牌菱绅旅行车一辆,购车价费总计25.78万元。
    2005年6月12日,张先生驾车从自家(通州市北兴桥)去亲友家,途经三余镇红星村中心路段时汽车突然起火,车被烧毁。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与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联系。
    6月15日,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单方委托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对烧毁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车辆在事发地点行驶时,底盘挂附道路附近堆积或飞扬的杂草,易燃的干燥杂草被处于工作高温状态的排气消声器总成第一节催化转化器点燃,并进一步引发右前轮制动管路或其他橡塑件等易燃物的燃烧,再殃及发动机舱内附件和燃油管路,然后引发大火而最终导致整车被烧毁。
    由于电器线路大部分已遭人为破坏或遗失,未能实施勘察分析,故无法完全排除因电器线路问题产发车辆火灾的可能性。
    事发时现场状况的确切情况将有助于进一步分析。
    张先生认为,厂方单方委托做鉴定未经自己认可,且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于是将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江苏省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得到应有的赔偿。
    在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
   判决依据
根据“损失分担理论”
    通州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了保养和使用,也没有私自改装,并且汽车是在正常行驶途中突然起火烧毁的,事发路段路边虽有杂草,但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被告认为原告的车辆被毁是其使用不当造成的,没有依据。被告单方委托的鉴定,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原告又不予认可,且该鉴定结论本身也不能确定汽车自燃的原因,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定。
    现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故无法查明原告汽车起火的真正原因。在原告与被告均不能举证证明车辆有瑕疵、对方使用不当有过错,或不能推定原告或被告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依据“损失分担理论”,由原、被告共同分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结果
被告赔偿18万元
    江苏省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张先生所购的东南牌菱绅旅行车自燃原因不明,法院适用公平原则,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
律师点评
自行委托鉴定效力不及法院委托
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许宝华律师:
    本案涉及如何认定证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后的鉴定结论,与经申请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在证据法上的效力和地位是有所不同的。至于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的结论,由于在委托程序上的正式程度不如法院委托,且当事人自行委托可能存在诸多的利己性和利益驱动,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院是难以采信的。
    本案中,被告单方委托的鉴定,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原告又不予认可,且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汽车起火原因进行重新鉴定,因而自燃原因不明,无法确定双方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根据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均衡,依据“损失分担理论”作出判决,于法有椐。
007支招
避免车辆自燃
●定期保养,勿忘检查电路油路。
●不要轻易私自改装汽车。如果一定要改装,应让专业技术人员做专业改装,如电路改装或加设备时,线口一定要包好,防止漏电。
●行车注意,发动机运转时,不往化油器口倒汽油;保养汽油滤清器时不用汽油烧滤清器芯子;不经常采用吊火方法;避免油路系统有滴漏;避免汽车停驶后长时间打开点火开关。
●不要在车内乱扔未熄灭的烟头,不要在车上存放易燃品。
●汽车长时间行驶在高温下时,应该在中途多作休息,不要让车子长途暴晒。
●按规定在车上配备灭火器,且要定期更换,增强防火意识。正确的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在司机座位底下。灭火器有一定保质期,超过使用保质期的应及时更换。出厂满5年的,即使未开启使用,也必须送专业维修单位检修,以确保灭火器安全可靠。每隔2年为检修周期。
投保自燃险注意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运载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赔偿处理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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