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补偿”是厂家促销的一种市场经济手段,即消费者买车后,如果厂方宣布降价,那么消费者就可从指定经销商处获得降价后的差价。但也有经销商自行进行价格浮动的,这样就不在降价补偿范围之内。
2004年12月,钱先生在二级经销商上海怡通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厂家承诺“降价补偿”的汽车。
2005年3月,该汽车厂家宣布对一系列车型降价,其中对钱先生所购买车型降价5000元。
2005年3月底,消费者拿着购车合同到上海总代理商处领取“降价补偿”差价。上海总代理给钱先生5000元。但钱先生之后发现,他在二级经销商处购买的价格还高于当时厂家指导价6000元。也就是说,加上降价补偿的费用,消费者的购买价与厂方降价后的差价有11000元。
钱先生为此多次与该销售公司沟通,但该经销商一直没有退还6000元的差价。
销售商退钱
消费者钱先生:降价补偿的范围,应该是消费者购买汽车的价格和厂家降价后价格之间的差距,因此销售商应该把中间的差价拿出来。既然总代理商补偿了5000元,上海的销售公司也应该退还其余的6000元。
因为在交易中,这6000元是被该销售商获得的,他们理应将这部分钱退还。
降价补偿与我没有关系
上海怡通汽车销售公司相关人员:“降价补偿”就是厂家宣布降价的范围,钱先生已经从一级经销商处拿到5000元的补偿。虽然钱先生当初购买该车的价格比厂家指导价格多了6000元,但这也是消费者自愿的。
向销售方直接讨要
该汽车厂家上海总代理商工作人员:汽车不是从我们这里买的。我们只负责对厂家指导价格和目前价格的差距进行补偿。
而钱先生的6000元补偿不属于我们的范围之内,还是要向汽车出售方直接讨要。?
降价补偿是指与指导价之间差价
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苏先生:厂家所谓的降价补偿范围应该是厂家指导价格对降价后的指导价格,而不是销售商和消费者的交易价格和厂家降价后的指导价格。从这一方面说,钱先生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不过,厂家指导价格就是建议经销商出售的价格,经销商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价格可以围绕厂家指导价格浮动;厂家规定价格就不同,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这个价格,如果经销商交易的价格比这个价格高或者低,厂家都会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消费者要求不合理
上海消保委汽车投诉处理专家王月娣:现在是市场经济,每个车型交易的价格都不一样。一般经销商和消费者交易价格都比厂家对经销商的指导价格高,出现钱先生这种情况比较正常。
因为每个汽车交易价格都不一样,如果根据交易价格做降价补偿,降价补偿就失去了统一标准。因此,厂家的降价补偿差价应该是交易时的指导价格和降价后的指导价格,根据这个原则,消费者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没有法律条文规定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对于汽车销售中的降价补偿纠纷,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降价补偿分为两种,一是厂家实行降价补偿活动,二是经销商进行的降价补偿活动。如果是经销商行为降价补偿,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把该项条款写入合同,发生纠纷就有证据了。有些经销商会把自己承诺的降价补偿转为一些服务项目,蒙骗消费者。
相似案例
首例汽车降价纠纷案遭驳回
2004年7月,李先生在南京龙汇4S专卖店一次优惠促销活动中购福美来一辆。当时销售人员向他保证这款车在短期内不会降价,至少在这次优惠活动结束(2004年9月30日)之前,不可能降价。
8月18日,李先生偶然得知海马公司在进行“新海马、新突破”活动,那款车已由自己购车时的12.7万元跌至11.56万元。他认为,龙汇4S专卖店在第一次优惠活动还没有结束之前,擅自举办第二次优惠活动,将车价猛降1.14万元,实际上损害了在第一次优惠活动期间购买该款轿车的消费者的利益,要求经销商给个说法。
龙汇公司经理承诺,给他6次保养全免人工费以及整车两年保修由4万公里提高到6万公里的优惠补偿。但李先生认为这远远不及因降价而遭受的1万多元损失,坚决要求对方补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9月16日,李先生将龙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为二次降价所造成的1.14万元损失。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并驳回诉讼要求。
律师分析
法院鉴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全面履行完毕之时,下一个优惠活动尚未开始;消费者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龙汇公司已经明知将开展另一项优惠活动而未向其告知,销售方的行为并未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因此驳回请求不予支持。
后记
汽车虽然是大宗商品,但价格浮动也属正常。如果销售商做过不会降价的口头协议应该写在书面合同中,即使不做书面约定,也要有相应的证据,消费者才能在纠纷时处于有利位置。
同样的,钱先生与销售公司签定了购车合同,即承认并同意了与销售方约定的价格,之后再发现纠纷,也就无法得到相应补偿。因此,购车合同的签定一定要非常谨慎,对口头约定的协议也要进行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