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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后补交余款没道理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3月1日 10:37        

  合同是规定并约束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有效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经销商由于自己的核算失误而让消费者补款是不合理的,但是如若中间没有欺骗或隐瞒,消费者也可给予一定谅解。
  
  案例回放
     
  2005年8月17日,孙先生在上海东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奇瑞风云轿车。东辰汽销本不经营奇瑞汽车,但该店经理却称可以从隔壁奇瑞汽销处提到现车,且价格低于奇瑞汽销的市场价,同时许诺替孙先生办理一切手续。双方约定只需签订一份核算出总价的合同即可。在交了69600元合同款后,孙先生将车提走。购买之初,经销商答应替孙先生上外地牌照,双方口头约定以后每年的验车可在上海进行。
     
  2005年8月下旬,孙先生接到东辰汽销方的电话,称当时订立合同时购置税一项核算出错,原本5900元的购置税在拟定合同时误算为5000元,孙先生因此需再额外补交900元。孙先生当时表示不愿接受,于是经销商提出孙先生需在交纳了900元之后才可拿到他的购车发票、购置税单、保险单、行车证、验车报告等有效购车单据,并对此前许诺的可在本地验车一事推托不谈。
     
  孙先生认为,不管购置税的核算是否有误,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职责,自己没有理由支付经销商后来提出的900元额外款项。至于销售方扣留自己的有效购车凭证就是不合理的。而且对于之前在本地验车的承诺经销商也一直未给予肯定答复。双方僵持不下,近日,孙先生致电专业办公室投诉。
  
  双方争议

  核算出错 责任在销售商
    
   消费者孙先生:经销商拟定合同时出错,责任在他们自己,不能由我来分担他们的损失。就算之后有纠纷,经销商也没有权力扣留我的购车发票、购置税单、保险单、行车证等购车单据。而且,我当初就是冲着今后可以在本地验车才决定去东辰购车的,现在经销商却不置可否,这种行为很不诚信。
  多退少补 本属正常
   东辰汽车销售员尹先生:我是负责与孙先生签订合同的。购置税是按照统一标准核算的,拟定合同时虽然出了些差错,但我们却没有多收取孙先生的任何款项,这部分钱本来就应该由孙先生自己来支付。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就像我们如果多收了顾客的钱会退回去一样,孙先生应该把钱补给我们。至于验车一事,我们目前正在办理之中。
  
  维权指导
  经销商扣留证件有失诚信
     
  汽车专业办公室陈永革:很明显,责任方应该在经销商。既然合同已经签订,那么按合同法规定经销商就该承担法律责任,核算上的错误就应该由自己来承担。如果说经销商执意不肯将孙先生的购车发票、保险单、行车证等相关材料交给孙先生,这种行为是在利用自己销售环节中的优势地位来压制消费者,明显有失公平。经销商在销售中就显失起码的诚信了。
     
  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更多的应与消费者进行协商,以求得谅解。如果消费者给予理解并愿意分担一部分损失是比较理想的;一旦消费者不愿意,经销商就应该自行承担这次的损失,维护好公司起码的诚信,在今后购车合同的拟定中吸取这次的教训。

  计算有误

  消费者应谅解补款
     
  上海汽销行业协会秘书长助理苏翔伟:对这个案例,我想可以将其一分为二来看。首先从法律角度,这900元是合同规定之外的,消费者有理由拒付,合同的意义也就在于此。
     
  抛开这个层面我们更看重的是这笔钱是不是确实应该支付。如果确实是经销商计算上有误,而且经销商在其中没有隐瞒什么环节的话,我认为这笔钱消费者是应该付的。经销商在平时的工作操作中难免会出些差错,我们的消费者对此应该给予一定的谅解。
     
  当然,经销商应先主动向消费者道歉,求得消费者的谅解,而不是采取一个强硬的态度来对待。我想这也许是消费者对此不予认同的地方。我建议经销商与消费者能各自做些让步,共同求得最终的解决。

  按合同消费者无须补款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看,过错方应该在经销商。订立合同实质上就是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一种保护,合同一旦签订就应有其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依据合同孙先生没有再付款的义务。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出现下面几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很显然,在这个案例中,经销商与孙先生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变更或者撤销的条件,就是说,虽然在拟定合同时经销商对购置税一项核算错误,但合同依然成立。对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应有经销商自己承担。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所以,经销商执意要求孙先生在补交900后才肯归还单据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也无助于纠纷的解决。
    
   律师建议孙先生与经销商通过相互协调的方式解决问题,对于经销商迟迟不出具相应凭证和单据的违约行为,孙先生有理由要求赔偿。
  
  协调
     
  ●9月5日,孙先生打电话向专业办公室投诉。
  ● 9月8日,孙先生与东辰汽销互做让步。东辰汽销愿意承担300元的损失,其余600元由孙先生个人支付。

  事后声音
   
  虽然从法律角度上讲,孙先生有理由拒绝支付这部分合同外的款项,但孙先生有着他自己的考虑。他觉得所有有效购车单据放在经销商处拿不回来,对汽车日后的保养与维修都会有影响。“由于当初东辰答应给我办理其它的手续,我的行车证就暂留在那里。按合同规定交齐全款后就开车回来了,前段时间一直都只有临时的行车证,出行很不方便。之前也考虑过打官司,可打起官司来又要额外付出大量的精力、财力和时间,权衡之后,我还是决定做些让步。也就几百元钱的事情,大家都买个方便吧。”言语中颇为无奈。 
  孙先生也向记者表示,想借本报的维权专刊给更多消费者一个警示,对于重要的资料,自己一定要保存在手,以免让自己在关键时刻显得比较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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