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气囊应对车主构成保护,但当汽车发生碰撞时气囊没打开,或者汽车正常行驶中气囊突然爆出,消费者都有权提出退车并要求获得相应赔偿。
案例一 气囊突爆致人受伤
今年年初,邓先生在北京花55万元买了一辆宝马BMW520iA型轿车。在驾驶该车正常行驶途中,车的侧面气囊突然爆出,并将坐在副驾上的妻子李女士打伤。事后,邓先生将车送至宝马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点——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结果是:该车右前侧底盘、后保险杠右侧、左后悬架等处曾发生过撞击,气囊爆出与车辆的碰撞有关。邓先生发现此结果与该车所附带的说明书不符。在与销售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 判决结果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先生所购买的宝马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气囊爆出,已对邓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
考虑该车实际伤痕,即便发生过被告所称的底部撞击,亦不应导致气囊爆出,故气囊的爆出仍应推断为车辆本身原因所致。
法院依法判决经销商方向公司退还邓先生购车款55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多元,邓先生则将宝马BMW520iA型轿车退还。
案例二 气囊未爆车主死亡
1999年1月31日,深圳蔡先生开着奔驰S320在广深高速公路虎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撞断护栏后坠入路下水沟,安全带断裂,气囊未弹出,蔡先生当场死亡,同车两人受伤。事后,其父蔡壮钦认为,奔驰车安全气囊未弹出是造成儿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在交涉一年无果的情况下,2000年1月,蔡壮钦将奔驰的生产商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奔驰方面坚持要求以外交方式将起诉书送达德国总部,所以东莞中院立案后迟迟不能开庭。
200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5号公告,规定司法文书可以送达到受送达人设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
2003年9月5日,东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判决结果 】
涉案车辆受损照片清楚显示车辆左前角受到了严重撞击,而前座气囊未适时弹出,故支持原告认为涉案车辆的气囊存在缺陷的观点。
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及销售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停车费、误工费、死亡赔偿费共计人民币89442.46元,还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每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共计20万元,两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视点------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许宝华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42条规定:当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时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宝马案中,邓先生妻子受到的人身伤害应由经销商赔偿,宝马车也应由经销商按车主要求修理或退货。
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与生产商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相关贴士
气囊在使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与安全带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它的最大保护作用;
2.在充气袋表面饰板上不要摆设装饰物;
3.不要把儿童放在前排座椅上携带;
4.前排座位必须根据乘员身体的大小适当调节座位与转向盘、仪表台之间的距离,选择尽量向后的座椅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