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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事故车 销售商应事先告知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2月28日 15:01        

       消费者在销售公司里买了新车,使用了一段时间,待维修保养的时候却发现新车有修复过的痕迹。销售商将事故车整修后作为新车出售,应事先告知消费者,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行车安全得到保证。

   案例回放
   
  2004年6月9日,滁州苏先生在上海福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福特嘉年华小型车。
  购车时,车的里程表显示为45公里。销售商告知该车为样品车,放置了一段时间,但保证车的质量,于是苏先生以71000元购回。车辆驶回后即发现两边车门下坠与门框咬合不紧,苏先生以为自己是初次使用并没有怀疑该车有质量问题。
   2005年2月9日,苏先生将车右前保险杠碰裂、右轮盖瓦碰凹。当时保险公司与汽车修理厂专业人员发现车前保险杠和内部横梁有明显陈旧性伤痕,确定该车在购买之前曾被撞并进行过维修。苏先生随后与销售商联系,对方来人看后,保证他们接手后车子没被撞过。
  2005年3月14日,苏先生向长安福特公司所在地的重庆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福特公司查明所购汽车售前被撞情况。4月上旬,销售方要求协商解决,但拒不承认汽车售前被撞。
  由于协商不成,苏先生于近日向专业办公室投诉。
  消费者------查明真相,讨个说法
  苏先生认为销售方的行为不讲诚信,有隐瞒真相之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他对记者说:“我给车上了全额保险,出现了小的碰撞,损失也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如果是我自己事故造成的,找保险公司就可以了,何必要投诉?可是,对方一直没有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我要求认真查明所购汽车售前被撞情况和事故原因及损害程度,就是要讨个说法。”
  销售商-------汽车售前绝对没有事故
  上海福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经理否认汽车销售之前有过碰撞或者事故。他对记者表示,苏先生在购车之前是验过车后才提走的。直到出现事故,已经使用过半年,很难确定是谁的责任。消费者提出两万元的汽车赔偿费,是他们不能接受的。既然否认汽车出售前出过事故,他们也拒绝赔付两万元的调解方案。

  专业办公室说法------汽车销售专家陈永革:
  汽车流通中出现的事故车都有规定的解决办法。汽车运输途中出现碰撞,一定要运回制造厂修理修复,更换零部件,使其功能正常化,通过低于市场的价格处理掉。一般和经销商或者汽车制造商关系不错的人能买到这种车。这种车表面上出过事故,但不伤害到关键部位,可以正常使用。
  苏先生不能单凭保险杠的损坏就判定汽车出过事故,要想真正了解原因必须自己去做质量鉴定,但费用比较高。

  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苏翔伟:
  事故车出售的时候都必须标明汽车某个部位发生过事故,价格也比较便宜,如果出售的时候不标明,汽车销售商的确有欺诈的嫌疑。
  苏先生怀疑该车是事故车,必须找权威鉴定机构鉴定。一般事故车标明的都是主要部位,中间可能出现过一些小碰撞,有时候销售商不会标出。他建议,消费者不要提出换车或者退车,最好是原来哪里有过碰撞,由经销商免费更换或者修理。

  相似案例
  【事由】
  2002年12月24日,吴先生在辽宁猎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白色“猎豹”轻型越野吉普车。当时经销商称无现货,10天内保证交车。随后,吴先生交齐了首付款,并与经销商签订了购车合同。2002年12月31日,吴先生将车提走。
  2003年1月2日,吴先生驾车到一家汽车美容中心对车进行装饰。汽车美容师在更换轮胎时告诉他,这辆车是被修过的,并指出,该车左侧后轮胎挡泥板部位有翻新过的痕迹。
  随后,吴先生将车送到两家专业汽车维修厂进行检查,又先后在该车的机器盖、车体左侧顶部及侧面发现有被钣金并重新喷漆的痕迹,其中,车左侧前内护板有被撞击及修补过的迹象。
  吴先生认为经销商的行为是故意欺骗消费者,要求对方退车并赔偿一倍购车款。对方称不知情,让其找总公司。
  协商结果 
   吴先生与辽宁猎豹总公司进行电话沟通,对方承认此车在出厂后的确出过交通事故。于1月9日给吴先生发来公函称,“我们将迅速为你更换一台同型号、同等配置的车辆。关于双倍赔偿问题,我公司无法满足”。
  1月16日,该公司又致函吴先生称,“对你在车辆上安装的部分配件给予相应补偿。如不调换车,公司可在你购买价格的基础上下浮4万元给予补偿”。
  1月22日,吴先生来到辽宁猎豹大连分公司,一位负责人对此事未予否认,只强调此事由辽宁猎豹负责处理。
  

  相关法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借鉴之处  两个案例,消费者都在之后的维修保养中质疑新车为事故车。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能出具有力的证据,以及销售商对此的态度。吴先生的案例,经销商承认自己的过失并给予赔偿,纠纷得以解决。但苏先生的案例,对方否认消费者的质疑,消费者由此将面临举证的难题。
  建议途径   上海消保委汽车专家表示,新车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车或换车甚至双倍索赔,涉及双方的利益比较重,调解起来有难度。若调解不成,可以由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或者仲裁机构调解,若仍没有结果,只能启动司法程序。
消费者有知情权,这一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若销售商将事故车修复后作为新车出售,应讲究诚信,提前将实情予以告知。另外,消费者若质疑所购新车为事故车,也要负责举证,提出有力的证据,使自身在投诉甚至起诉中占据有利位置。但找权威部门鉴定汽车质量的费用昂贵,常常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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