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页| 新闻| 车型| 卖场| 劲爆地带| 实用| 中国| 日韩| 欧洲| 美洲| 国内新车| 国际新车| 试车| 维权| 全景看车| 美女| 人物| 旧版|
增配为名暗涨价,销售商单方变更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10月17日 17:06        作者:汽车007报 孙成

愈是高档进口车其利润就越大,因此,有少数经销商为了追逐更大的利润而行欺骗之实,导致销售纠纷居高不下。由于左右高档进口车价格的因素较多,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留心合同变更的可能性并事先作出约定。

案例回放

增配为由涨价销售

今年227日,陈女士与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买高档进口车合同,车款价格为时价,参考价格为135万元,并约定,若由于国家税率调整等政策性变动而导致车价变动,则以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4月,按税率调整,该汽销公司把车价调整为152.7万元。

58日,该公司以增加音响等配置为名,电话通知对方将这款车的价格提升至155.6万元。

522日,陈女士到该公司提车、付款。

523日,沪上一媒体报道这款车型原价为152万元,并可优惠10万元。陈女士即与另一销售公司联系,证明该媒体报出的原价属实。

出于对两家经销商的价格差异,陈女士请求消保委调解,退还差价。争议焦点

质疑:是否侵害知情权和选择权?

结论:不能单方约定价格

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主任科员刘金宝告诉记者,按照《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当初双方已经签订协议,那么就要按照协议进行销售,不能以一个口头电话单方面改变约定价格。经销商因国家政策变动,价格调整,事先在合同中双方予以认可,无可非议。关键是经销商以增加配置为由,擅自改变价格,从中牟取利润是对消费者的恶意欺骗。

质疑:以增配为由改变价格是否合理?

结论:改变合约需经双方同意

销售商电话通知买受人变更配置和价格,买受人在提车、付款时未当场提出异议,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默示行为,即买受人以自己的行为(付款、提车)表明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和配置,故本案不构成违约。

这家汽销公司在销售时按生产厂商的指导价,与消费者以当初约定的参考价及税率调整后的价格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且合同要约内容可以变动。虽然合同没有违约,但如未经双方同意书面确认,单方面改变合约则显然是违背了《合同法》有关规定。销售商在合同变更操作不规范,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质疑:媒体宣传能否作为合同要约?

结论:交易后获得媒体信息无效

理论上说,商家发布的广告都必须遵守相应的法规。如果消费者是看到相关宣传才去购买某种产品,大可以把广告带去并要求商家把广告内容写进合约,在合约中这样的信息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这起案例中,陈女士所说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的价格信息,只能作为消费者购车时的参考,因为这条信息是她在购车之后获得的,并没有写进合约,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相关广告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协调结果

经销商赔偿1.5万元

在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的调解下,经双方协商,销售商承担过错责任,愿给消费者经济补偿1.5万元,并送一次免费保养,对此,消费者表示接受。

消费警示

交易后提出合同异议难维权

消费者在购车环节中,如果发现已经签定的合同发生变更,应该当场指出。一旦交易成功也就意味着合同生效,商家理论上就不构成违约,事后再提出异议,自身权益难以维护。

消费者可在购车合同中预先约定若干防范和降低风险的条款,如注上附合生效或解除条件、价格风险分担约定等。


东方网、CN汽车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