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胡先生投诉反映
2005年10月31日,他通过莘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从安徽省凤阳县的李某手中购买了一部沪A牌照的普桑,交易手续在上海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办理,并由其担保、签字、盖章。按照合同约定,出售方应于2005年11月15日之前办理好所有的转籍手续。随后胡先生将该车开回家使用。
谁料由于该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管所存档不符,以致到2005年11月30日,出售方仍然没有办好相关手续。因此,胡先生提出按照合同约定退车、赔款,后经双方协商,由出售方赔偿胡先生2500元,并重新签定合同,由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担保盖章。12月中旬,出售方把该车的手续办好了,但由于办手续超支了3000余元,他们要求胡先生先支付3500元才能将证件给他。
专业办公室调解结果 消费者付3300元
在汽车专业办的调解过程中,出售方称,消费者在没有完全办好手续的情况下,将车开回家,拖延了时间,增加了费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消费者承担。但消费者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增加的费用不能认可。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消费者一次性付给出售方3300元,出售方将有关合法的证件全部交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