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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车被延期 退订金又无门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4月4日 19:29        作者:汽车007周报

消费者来信
  我于2006年1月25日在上海盛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的购车合同。汽销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给我发了一份传真,内容为贷款所需要的手续,我按照汽销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手续,在经过他们确认可以贷款购车后付了2000元的订金。


  我打算购买奇瑞旗云基本型,交车日期为银行公正的当日,经销商与我口头协议为春节前交车。在春节前经销商并没有按时交车,但答应在节后第一个工作周内交车。对此,我也表示可以理解,毕竟当时时值春节,全国人民都比较忙。
  可随后,不可理解的事情发生了。汽销公司告诉我,现在银行已经不予办理7万元车价以下的贷款购车业务(包括我签订合同上的车型),导致我没有按合同的约定贷到款。
  之后,经销商劝我买雪佛兰的乐骋,说这款车的贷款可以顺利办下来。但我考虑之后还是没有决定购买。由于我着急用车,所以换了经销店另外买车。现在经销商以已经为我购车一事付出劳动力为由,不退还最初的2000元订金。
  我不相信在法制健全的上海会发生这样蒙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我希望汽车专业办公室可以出面帮我调解这件事情,给我一个比较好的答复。

双方态度
上海盛泽汽销公司销售主管孙浩:消费者违约在先

  第一次贷款没有贷下来的原因是消费者在旗云与乐骋两款车上与银行沟通有误造成的。现在如果徐先生坚持买旗云,我们可以换家银行,贷款是可以办下来的,可徐先生自己却买了其他的车子。现在的问题是消费者单方面违约,我们有理由不予退还订金。
消费者徐先生:经销商没有依约履行合同
  我认为盛泽汽销公司在与我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作为消费者,我更有知情权。在签定购车合同之前,盛泽汽销公司就应该实话告诉我银行已经不办理七万元以下车型的贷款,而不是一直拖着我,拖到最后还极力想让我更换别的车型,来继续他们的业务。
  我只是个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希望的只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况且我当时和他们签订的就只是奇瑞车型的合同,作为汽销公司本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他们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所以我要求盛泽汽销公司返还我当时交的2000元订金。钱是我的,车我也没买,经销商没理由就这样不把订金退给我。


协调过程
◆3月13日
  销售主管孙浩表示,目前贷款是可以办下来的,只是现在消费者反悔不愿意买车了,对此销售公司感到很无奈。
◆3月14日
  专业办公室致电上海盛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指出经销商答应为消费者办理贷款的车型非合同约定的车型,也未经消费者的正式认可,对此,销售主管孙浩予以否认。
◆3月23日
  销售主管孙浩一再强调目前贷款可以办理,只是消费者徐先生已经买了其他的车子,违约方在徐先生。
◆3月30日
  在了解到经销商在浦东发展银行为消费者办理贷款后,专业办公室致电深圳发展银行汽车融资中心获悉,第一次贷款未办理成功主要是由于深圳发展银行对金额小于5万元的贷款不予办理,而徐先生与经销商的合同上明确注明贷款金额37100元。
  销售主管孙浩承认第一次是因为贷款金额的问题导致贷款没有顺利办理;同时再次强调消费者已购车的事实。孙浩仍然坚持后果是由消费者单方违约造成,公司没道理退还最初的2000元订金。


维权指导--

消费者应先终止买卖合同
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苏翔伟: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时间差的问题,在获知贷款办不下来之后,消费者没有中止前面的合同就又买了车,这实际上使得合同的履行遇到麻烦。消费者如果谨慎一点的话,应该先终止前面一份买卖合同,再去购车。
  现在的问题是虽然经销商未履行合同在前,消费者购车在后,按道理是经销商没有履行合同规定;但由于消费者没有及时地与经销商解除合同,致使经销商有理由不退回购车订金。目前,消费者能做的就是与经销商进行协调,积极应对。


有违购车初衷 合同允许变更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
  从客观事实来看,就双方的约定情况而言,销售方的过错比较大。很多时候,购车人初次购车对合同条款等一些具体事项的关注范围有限,销售商应给予指导和帮助;作为交易中相对专业的一方,销售商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该顾及到由申请贷款带来的风险可能性,并在合同中与消费者进行约定。
  虽然办理贷款的成功与否是由银行决定的,但是由于贷款金额过小导致贷款不予受理这点上,销售方作为专业人员如果对此知情却不告知消费者,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是,由于银行的政策会有阶段性的变更,销售方也很难预料,因此在这个环节上较难明确责任。从这个角度说,销售商的过错要稍小一些。
  单看合同对消费者是不利的。经销商与消费者在合同中虽没有有关贷款事项的具体约定,但根据合同内容看,顺利办理贷款是这个合同的重要前提条件。一旦贷款申请不被批准,就有违购车人的购车初衷,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内容是允许变更或解除的。
   所以,单纯从合同的角度讲,更倾向销售商;但从法律公正的角度讲,就会更倾向于消费者。


维权链接  定金不同于订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履行时只作为抵充货款,不履行只能如数返还。
   但目前,经销商在购车合同上基本上都写订金,实际上其指称的意义应该是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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