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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案]钱花足了却发现“查无此车”
http://www.cnautonet.com    2006年10月31日 17:13        作者:汽车007报 杜建华

金先生按照销售广告买了一辆“豪华型”汽车,后来却发现这款车从来就没有“豪华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回放

    消费者金先生于20056月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了8.28万元购买某品牌的“豪华型”汽车。之后,消费者将车送去改装,此时他才知道这辆车是经过改装的“豪华型”,并不是像销售广告中所说的那样为真正的豪华型车,而实际上该车从来就不存在豪华型一款。车的天窗、真皮座椅、CD机是出厂后经销商加装的。

    金先生随即与商家交涉,无果,投诉到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要求恢复原厂配置并补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者退车。

协调结果

汽销公司赔偿7000

    汽车专业办公室调查时发现,一级经销商跟汽销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没有写“豪华”两字;而汽销公司跟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上确有“豪华”两字。电话沟通后,汽销公司称自己写错了,现在商家否定有豪华型车,那商家的广告宣传就有误导消费的嫌疑。之后,汽车专业办公室约双方当面调解,经过一番考虑后,汽销公司接受建议,同意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7000元。

专家解析

汽车型号不能擅自命名

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

主任科员刘金宝:

    汽车型号是由汽车制造企业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公布的目录确定的,任何汽车经销商不能自己命名。客户要求为自己购买的汽车加装某些附件是允许的,但不能改变汽车原本的基本性能,以保证汽车的安全性为主。现在经销商在客户购买前,加装或改装某些附件,冠以“豪华型”出售,在出售前没有向客户说明改装事实,违规误导消费者,缺乏诚信,应当承担责任。

    而且,订合同双方都要谨慎,尤其是容易被人忽略的一些细节部分。

 律师视点

诚信原则包括随附义务

    本案金先生在购车时,经销商并未明确告知该车辆的天窗、真皮座椅、CD机是经过改装的所谓“豪华型”这一事实,相反却以“豪华型”广告作为宣传,因而有违我国《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履行应该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包括: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且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

链接

销售误导招数

■偷梁换柱:个别经销商将汽车内部配置中价格较高的配件偷换为价格便宜的,赚取差价。

■“低价”幌子:经销商先用低价车作饵,但实车配置过低,诱导消费者转向配置齐全的车型。

■优惠赠送:购车赠送车内装饰有以次充好的现象。廉价的赠品容易埋下安全隐患。

对策:到有资质的汽车4S店或大型汽车交易市场购买,而且明确购买意向,就不会被商家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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