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3年开始实施,目前在汽车纠纷中作为调解的依据已经被许多消费者认知。但是买到翻新旧车后,消费者诉讼却被成都市法院驳回,关键竟然在于“买家用汽车不算生活消费”,不适用《消法》。
经典案例
“卖给我的竟是旧车”
2004年12月5日,朱刚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1800元的“幸福使者”小轿车。
2005年8月1日,朱刚将车开到天辰公司的指定维修点进行保养。保养完毕后,销售人员却喊着“张某”去签字。朱刚纳闷,上前一看,“走合保养登记表”上赫然签着另一个人的名字。表格显示,该车于2004年10月6日进行了一次里程达2000公里的走合保养。
朱刚买车后却没留意到随车附件当中夹着一张“走合保养登记表”。后来,朱刚还看到了署名为“张某”的发票,表明这辆车在2004年9月28日曾卖于张某。但汽车的里程表被归零,因为购车时里程表上显示只有48公里。
朱刚认为自己受到经销商天辰公司的欺骗,要求换车或退款。然而天辰公司认为“这两样都办不到,至多补偿2000元”。
无奈之下,他将天辰公司告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据《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和第49条欺诈退一赔一的条款,诉请法院判令将受欺诈所购车辆退还天辰公司,同时退回车款并赔偿其购车款1倍的损失。
审判结果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5年11月3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宣判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驳回了朱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共计4525元,由原告承担。
朱刚随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也认为,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并且该车虽然销售过,但是未到交通管理部门上过户,事实上处于新车状态。朱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并判令天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刚支付补偿款5000元。
朱刚于今年6月21日正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对此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庭外之音
代理律师杨彦林:法院既然认定天辰公司销售该车时未明确告知该车已销售过的事实,却又说未故意隐瞒事实,这是矛盾的,而且5000元的“赔偿款”也没有法律依据。
成都市中级法院:不能混淆“消费”与“生活消费”这两个概念。《消法》中生活消费的本义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难道价值几百万元的奔驰车宝马车也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四川省消保委秘书长: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应该受《消法》保护;生活消费下面还有诸如日常消费、奢侈消费、高档消费等子概念,《消法》没有对“生活消费”这一概念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更没有说生活消费下面的某个子概念不能被保护。
律师视点
《消法》解释
要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
本案法院对汽车消费的认定、对“生活消费需要”的解释违背了《消法》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我国现在社会的发展需要。
首先,从我国的消费趋势来看,汽车已经逐步进入千家万户,汽车消费已不再是奢侈品消费。一审法院将汽车消费认定为奢侈消费本身就已经不符合我国的消费现状。
其次,消费分为经营性消费和生活消费,如果朱刚购买汽车是为了出租或者载客用以盈利,把汽车当作了生产工具,那么这就是经营性消费,不受《消法》保护。而朱刚买车用于代步,或者日常生活的需要,就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即便是奢侈消费,也不能否定它生活消费的性质。否则汽车、珠宝等消费就得不到《消法》的保护,这显然是减损了一部分消费者合法的消费权益。
因此,无论从我国发展的现状还是从立法愿意来看,消费者有权根据《消法》第49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