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汽车在中国市场兴起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发展的速度却令人惊叹,行业成熟需要积累与缓冲,汽车纠纷的出现、解决、由此提供的借鉴经验就是一股推力。而在这股推力中也会存在不少失误和不完美,这同样帮助汽车行业走向稳健。
近日,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就接到了一个略带争议的案子,而本期也汇编了典型争议案例,作为一个话题,以期形成互动讨论并通过媒体传达信息。
案例回放
2002年12月9日,李小姐与杭州奔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李小姐向该公司购买一辆品牌轿车。12月10日,李小姐按期支付了6万元现金,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的手续。12月11日,商家按时交车。
但12月16日,李小姐在该品牌特约维修站加装防盗报警器时却得知,自己的车是由出租车改装而成的;改装后的车辆内部电路混乱。而且,此车的出租车型的价款仅为12万元左右。
维权路程
检测表明
新车由出租车改装而成
李小姐回到上海后将车开到上海的品牌特约维修站进行检测,结论为该车为出租车改装成的社会车辆。为此,李小姐又到该品牌汽车客户服务中心去投诉检测,检测结果仍然与之前一样。
当李小姐第二次与商家交涉时,商家表示同意退车还款,并赔偿原告1万元;但要求原告将身份证压在商家处一年,李小姐表示不能接受。2003年1月9日,李小姐第三次在安吉与商家交涉退车换款事宜,此时,商家拒绝承认该车有改装过的事实,并声称打官司也不怕。
于是,李小姐回上海后向该品牌厂家提出质量查询,厂家质量检测部门检查核对了该车的出厂标准装备配置后确认:该车应该是专门向出租汽车行业出售的出租车辆特殊配置;原告车辆的目前配置已被多处改动。
一审驳回赔偿诉请
具体款型未约定
2003年3月6日,李小姐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关系,退还购车款15.8万买并赔偿15.8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1万元。
李小姐认为,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将特殊配置的出租车擅自改动后作为社会车辆出售,且至今不将汽车电路改动后存在车辆火灾隐患的情况告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
而奔达公司表示,当时双方签订合同中并未具体约定属于出租车型还是社会车辆,且购车时已明确告知李小姐该车可做自备车也可做出租车,李小姐对此也表示认可。我们公司没有改装过车子,也没有同意退车还款,我们履行合同约定并没有欺诈行为。
2004年4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购车合同,奔达公司需以车辆退还时的实际价值做退款处理,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依据——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属实,但合同中对轿车的具体款型未作约定,属于合同的重大缺陷,当属双方过错。该轿车有多个款型,作为销售方理应明确告知详情,而李小姐接车时应认真验收,其事后再对款型提出异议也存在过错。
二审维持原判
合同未将出租车款型排除
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李小姐之后提起上诉。2004年8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奔达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虽然经有关部门检查后认为该车载出厂时属出租车车型配置,但由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未将此款型的车排除在外,李小姐亦未举证证明该款型车的价格远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15.8万元,且李小姐在购车后一直对该车作充分使用至今的事实本身亦证明该车具备其使用性能。综上,李小姐认为奔达公司构成欺诈的依据不足,驳回上诉。
事态进展
不认可判决结果的李小姐始终不能接受。目前,李小姐已向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也已经正式立案。对于本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并做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