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页| 新闻| 车型| 卖场| 劲爆地带| 实用| 中国| 日韩| 欧洲| 美洲| 国内新车| 国际新车| 试车| 维权| 全景看车| 美女| 人物| 旧版|
车主告赢保险公司
http://www.cnautonet.com    2007年10月8日 12:52        作者:北京青年报 李罡

    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公司以司机酒后驾车拒赔。车辆所属单位将保险公司诉到法院。昨日(10月7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肇事司机王某出事时体内酒精含量并未超标,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单位的车辆损失费及王某医药费等19.5万余元。

    2006年2月14日晚,某公路养护公司司机王某驾驶一辆捷达车上路,途中与一辆中华轿车发生了追尾事故。这起事故造成两辆车报废,而且双方司机均受重伤。2006年10月27日,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王某超速行驶,负全责。2006年12月,养护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王某酒后驾车,且定损时车辆已拆解等理由,拒绝赔偿,养护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中院审理中查明,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曾根据酒精检验报告(王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2mg/100ml),确认王某属酒后驾车造成事故。但交管部门后又通过法定程序对这份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并重新认定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不存在酒后驾车行为。

    一中院认为王某事发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并未超标,保险公司并不存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养护公司损失共计19.5万元。


东方网、CN汽车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