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公司以司机酒后驾车拒赔。车辆所属单位将保险公司诉到法院。昨日(10月7日)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肇事司机王某出事时体内酒精含量并未超标,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单位的车辆损失费及王某医药费等19.5万余元。
2006年2月14日晚,某公路养护公司司机王某驾驶一辆捷达车上路,途中与一辆中华轿车发生了追尾事故。这起事故造成两辆车报废,而且双方司机均受重伤。2006年10月27日,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王某超速行驶,负全责。2006年12月,养护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王某酒后驾车,且定损时车辆已拆解等理由,拒绝赔偿,养护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中院审理中查明,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曾根据酒精检验报告(王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7.2mg/100ml),确认王某属酒后驾车造成事故。但交管部门后又通过法定程序对这份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并重新认定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不存在酒后驾车行为。
一中院认为王某事发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并未超标,保险公司并不存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养护公司损失共计1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