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保修期内,北京朱女士在某品牌维修中心维修车辆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致该车被剐坏。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该女士在维修中心在将车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将该维修中心所属的汽车销售商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贬值费。
律师点评:首先从法律关系来看,维修中心系受销售商委托而代为保修车辆,故其因履行代理协议(即代销售商进行保修)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销售商向消费者承担,至于维修中心是否承担责任,是其与销售商之间的事,同消费者无涉,故本案中朱女士选择了直接起诉汽车销售商,而不是维修中心。
另外,从诉讼请求上来看,要求销售商将汽车修复原状后,再赔偿其30万元的贬损值,这个要求本身性质上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该车事实上,是永远恢复不了原状的,尤其对于一些精密部件而言,例如发动机一旦打开必然在其性能上发生些“损伤”,汽车整体也是如此,从钱这个角度考虑就是个贬损值的问题,对此法院一般是予以支持的,国内也已有类似案例;但是否能贬损30万元,这则是个证明的问题,原告必须对30万元这个数值予以证明或申请鉴定,而这才是本案的关键。